原标题:不服处罚状告安监局,业主一审败诉 晨报记者 姚克勤 [事故回放] 2012年12月30日凌晨3时左右,延安东路110号四川大楼靠延安路一侧7楼与8楼两个楼面突然发生坍塌。位于延安东路110号的四川大楼属于上海优秀历史建筑,已有70多年的历史。据悉,坍塌的大楼顶层是在上世纪80年代,在已建成的楼基础上加盖而成。 距离2012年的“12·30”四川大楼坍塌事故已有一年多时间,但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仅没有尘埃落定,还引发了一场“民告官”的诉讼。因为不服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川大楼7楼的业主迪昂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驳回了原告上海迪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主自辩:大楼坍塌因无承重柱 四川大楼7楼的业主是迪昂实业公司,此前出资购买了7楼共计89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包含附记的8楼顶层搭建。 去年6月21日,黄浦区安监局向迪昂实业开具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迪昂实业公司在2012年的“12·30”四川大楼坍塌事故中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决定对迪昂实业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但迪昂实业公司认为,黄浦区安监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法庭上,迪昂实业公司代理律师称:“装修只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若干年前,早在迪昂实业公司买下7楼之前,四川大楼6楼的2根承重柱就已经被敲掉,加盖了7楼与8楼后,楼体不堪荷载,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代理律师还补充说:“对于安监部门认定的施工队随意堆放建筑施工材料,属于我方监管不力的事故责任认定,我们也有异议。部分倒塌的楼层是在西南角,而施工材料堆放的地方在东北角,为何东北角的地方没有倒塌,而没有堆放材料的地方却倒塌了?我认为,倒塌的关键原因就是将承重柱去掉了。” 安监局反驳:装修前没有报批手续 装修队的工作人员姚某作为证人,在庭审现场接受了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询问。在黄浦区安监局代理律师的询问下,姚某表示:“我们没有向相关部门报批过装修手续。” 安监局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在没有报批的情况下允许没有资质的队伍施工,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管责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 法院确认:业主未履行监管义务 法院查实,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监测站作出的《四川大楼局部倒塌阶段性检测报告》、专家组作出的《大楼部分倒塌事故原因认定报告》均认定,案外人对四川大楼七八层的违规装修施工是造成大楼部分房屋坍塌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原告迪昂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告还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涉及生产场所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但原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被告经调查取证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未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继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案外人对四川大楼7、8楼的违规装修施工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为出租方的原告在未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以房屋租赁协议的形式将安全管理责任全部归咎于承租人,并非是双方对安全管理的约定,而是原告对于责任的推卸。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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