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那么,车辆扣押的期限如何呢? 根据《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故车辆扣押的期限应当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那么,检验、鉴定的期限又是多久呢?包括: 1、申请鉴定鉴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2、鉴定机构鉴定期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鉴定报告送达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综上,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期限为:3日+20日+2日=25日内,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附:通知取车注意事项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交管部门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广东国晖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提醒您: 车祸死亡案件应当由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解决诸多项目计算技巧(如损害分担比例、提高索赔标准、农转城、工伤双重赔偿)问题以及刑事辩护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欢迎致电广东国晖交通赔偿案件代理与咨询热线:400-188-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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