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学习徐贺老师编写的《资本交易税收实务:核心政策与典型案例解析(2019年版)》。徐贺老师2019年“双喜”临门:娶了新媳妇、出版了新书、果然是意气风发,进一步奠定了自己的在资本税务江湖的”领袖“地位。 在这本书的第17页,徐贺老师专门研究了个人非货币资产出资中涉及的分期纳税问题。当然这里需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一对基本概念。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1、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否一致?我认为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文的概念借鉴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的概念,但是考虑到个税不是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但内涵是一致的,41号文还列举了典型的个人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产。 在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根据国务院令地707号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将个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价证券增加进来。另外还是跟企业所得税一样,一项非货币性财产能否用于出资,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与对应的非货币资产的财务处理无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未强调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逻辑上来讲非居民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的公司投资也是可以适用的。出资的形式除了包括设立新的企业,还包括参与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权置换和重组改制等。有的时候定向增发会和改制重组结合在一起。 3、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等折股的行为实质是利润分配,不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也不适用财税【2015】4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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