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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借钱时应当注意的七个问题

 陌上听风__ 2019-04-18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匡健铭 律师

民间借贷作为操作简便能迅速解决一时经济困境的有效方式,在当今社会成为普遍的现象。但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口头性,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普遍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意识,故而引起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就与当初借贷的初衷相背离。为尽量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纷争,保护出借人的债权利益,故我们在借贷时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TIPS 1

借款前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偿还能力

在借款前应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对其信用应做重点了解,对那些缺乏还款能力、甚至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借款人,应当谨慎决策。否则,即使通过诉讼途径也很难收回该借款。

TIPS 2

借款时须订立借款合同

现实生活中,在借款时有不少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款时不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事后如果借款人否认,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增加诉讼难度甚至难以证明自己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

TIPS 3

借贷关系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无法实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TIPS 4

借款利率应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利滚利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TIPS 5

注意办理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有抵押担保,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时要注意的是: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提供不动产作抵押物时,双方须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当债务人提供动产做抵押物时,也需要做抵押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TIPS 6

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借贷双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TIPS 7

要注意保留借款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出借人保留相关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须签订借贷合同、借条以及转账凭证、收据等保存好,还须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行驶证等复印件。

附借条范本(向上滑动启阅)

借条

       为          之用,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月利率1%,借期为           ,于               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除归还本金外还须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若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作为送达转款凭证、收款收据、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并捺印):李四

配偶(若有)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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