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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遗书百讲(39):敦煌遗书所见隋唐官印之中央官署印

 alayavijnana 2019-04-18

中央官署印有“中书省之印”“尚书吏部之印”“尚书户部之印”“尚书司部告身之印”“尚书司勋告身之印”等。

“中书省之印”

S.11287a 钤盖之 中书省之印

——中书、门下、尚书三省是共同辅佐君主处理国务的部门,是全国政务之中枢。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661)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684),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713)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载:“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

中书省之印

“尚书吏部之印”“尚书户部之印”

——唐代在尚书省下,由隋之六曹固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尚书司部告身之印”“尚书司勋告身之印”

S.3392  钤盖之 尚书司勋告身之印

——“告身”是古代授官的凭信、类似于任命状,始见于《北齐书》所载“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即给告身”,为南北朝的遗制。后又称告词,乃诰之别名。《通典》卷十五载唐代选补官员制度:“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省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武官则受于兵部……”唐代告身制度,凡阶官、职事官的授予,以及封赠和加勋,分为五类,其中三品以上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其任命程序,都是中书省奉旨以皇帝的语气写好通称为“制书”的任命词,经门下省审查通过再由皇帝许可后,将御批原本存档,另抄副本送尚书省办理正式手续。所以,唐代官员的告身上要加盖告身印,方为合法,《事物纪原》载:“唐明皇开元二十三年七月,吏部尚书李暠奏,告身印与曹印文同,请加告身两字即‘吏部告身之印’,始自唐李暠也。”按《职官分纪》载:“凡官告各以主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宋朝事实类苑》载:“凡文臣及节度观察防团刺史、诸司使副、内殿承制崇班,皆用吏部印;管军至军校环卫官,用兵部印;封爵命妇用司封印;加勋用司勋印。”到了宋神宗时对官制进行改革,才出现了告身只用吏部、兵部告身印的情况,而司封、司勋两司之印不再使用。

p.3592 尚书司部告身之印

尚书司勋告身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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