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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十个风险点

 小颖言税 2021-07-27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目前提高到了75%,这项优惠政策绝大多数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都可以在发生时享受,但是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准确或财务管理不规范带来涉税风险,小编梳理了以下十个风险点,防患于未然。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举个例子,某综合性商场2018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政策。研发活动具有新、实质性改进、系统性的特点,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四、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五、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受托方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委托方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六、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一)误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二)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三)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七)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七、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一)委托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二)对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进行了加计扣除。

(三)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计算应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八、未按规定设置辅助帐

由于会计中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税法中加计扣除范围有很大区别,导致会计帐簿资料很难全面反映税法中可加计扣除金额 ,因此政策规定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留存备查。辅导帐按研发类型,分项目,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注意辅助帐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帐,是税收用途的辅助帐,登记辅助帐时应按税收政策调整到位。

九、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8.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十、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2018年6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综上,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系统而全面的工作,以上梳理的十个风险点也是政策执行中的难点,需要准确把握,从而避免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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