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广强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前言 虚开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刑法》只规定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对于虚开其他类型的发票,并不按犯罪行为处理。由于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并不够完善,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虚开普通发票用于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诱发了逃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为其他诸如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作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这样一来,形成了打击发票犯罪行为的严密法网,使得行政法规与刑事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把手案例网搜索虚开发票罪的检察文书,一共搜索到1781份检察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有385份,约占总数的21.61%。经过对虚开发罪不起诉决定书的筛选,从47份不起诉决定书中,以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虚开发票罪案件的35个有效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一、法定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惠东检诉刑不诉[2017]22号 无罪辩点1: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无罪辩点2:因他人已实际购买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3.不起诉决定书: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无罪辩点3:行为人没有实际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4.不起诉决定书:桐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无罪辩点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不起诉决定书:泗检诉刑不诉[2016]19号 无罪辩点5:涉案单位已经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 6.不起诉决定书: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无罪辩点6: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7: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存在实际交易的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以此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也不宜认定为虚开 二、酌定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刑不诉[2016]1号 无罪辩点8:虚开的发票未用于冲账 2.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6]49号 无罪辩点9:国家税收损失已得以弥补 3.不起诉决定书:宁高检诉刑不诉[2016]6号 无罪辩点11:未实际造成税收损失 4.不起诉决定书:桐检公诉刑不[2016]129号 无罪辩点12:初犯、偶犯 无罪辩点13:无违法犯罪前科 无罪辩点14:虚开发票的数额不大,危害性较小 无罪辩点15:具有坦白情节 无罪辩点16:认罪、悔罪 5.不起诉决定书:衢柯检刑不诉[2016]73号 无罪辩点17: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18:具有自首情节 6.不起诉决定书:乌水检公诉刑不诉[2016]35号 无罪辩点19: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审查工作 无罪辩点20:案发后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正规普通发票,交纳相应的税款 三、存疑不起诉 1.不起诉决定书:玉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 无罪辩点21: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2.不起诉决定书:沪奉检诉刑不诉[2016]24号 无罪辩点2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3.不起诉决定书:靖检诉刑不诉[2014]9号 无罪辩点2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发票而虚开 无罪辩点2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没有任何真实交易 4.不起诉决定书绥检诉刑不诉[2017]5号 无罪辩点25: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无罪辩点26:没有获取非法利益 5.不起诉决定书: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无罪辩点27: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代发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6.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无罪辩点28: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29: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7.不起诉决定书: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6]105号 无罪辩点30: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发票并收取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8.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19]53号 无罪辩点31: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系无货虚开 9.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19]56号 无罪辩点32:虚开的具体数额、虚开的开票单位、受票单位无法确定 10.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无罪辩点33: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 11.不起诉决定书: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无罪辩点34:行为人不是具体的开票人,上线人员未到案,仅凭其本人的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12.不起诉决定书:博检刑不诉[2016]3号 无罪辩点35: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起诉条件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无罪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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