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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到底是啥?

 失踪的壁虎5uaj 2019-04-19
1
专业关系的定义与特点
1.1
专业关系的定义

对于专业关系的界定,有两种主流的论述。

一是认为专业关系直接等同于职业关系。当服务对象遭遇困境,并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时,双方即产生职业上关系,其专业关系也随即建立(张雄,1999)。

二是认为专业关系不仅仅是一种职业关系,在职业关系的基础上,还要涉及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情感和态度层面的互动。

在各种关于专业关系的定义中,多数都倾向于第二种论述,即将情感和态度上的互动置于专业关系的核心。

比斯台克(Biestek,1978)在《个案工作关系》一书中将“个案工作关系”定义为“有目的地协助当事人达到个人与环境较佳的调适的一种个案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在态度与情绪上的动态互动”。

凯斯(Keith,1986)定义专业关系为“一种媒介,提供给处在困难的人,透过关系给予服务对象机会,以选定接受协助,并运用来做决定”。

台湾的学者结合国外的定义与本土实践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定义。廖荣利(1984)将专业关系界定为:“专业人员和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态度表现的动态交互反应关系,社会工作人员透过此种交互作用以协助当事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改善和增强。”

许临高(2003)认为专业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持续的互动过程所产生的助人关系,它在助人过程中是必要的媒介,透过专业关系的建立,工作者得以运用助人的专业技巧,协助有困难的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对环境做较佳的适应”。

国内目前对专业关系的定义较少。李爽等(2014)结合诸多学者的观点,认为社会工作中的专业关系是指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为了履行职业责任,促进当事人的自我发展而建立的助人关系。

1.2
专业关系的特点

1.2.1不同范式下的专业关系形态

对于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形态,不同的学者根据认识与研究的范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此处主要从实证主义范式与非实证主义范式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

实证主义传统下的专业关系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治疗关系,社会工作者将自己独立于服务对象之外,这也使得实证主义范式遭到了一定的批评。

例如Perlman认为社会工作关系既是一种专业关系,也是一种助人关系。称为专业关系是指这种关系建立在案主同意的基础上,有案主赞同的目标,有具体的时间框架,工作者为案主的利益而工作,工作者是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他有专业的伦理守则和特殊技能。

此外,专业关系是受到控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力求保持工作的客观性,他要能意识到并控制自己的感受、反应和冲动(秦炳杰,2002:173)。

而童敏(2007)则认为,依据实证主义的科学原则,在传统的个案辅导模式中,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被视为具有完全不同特性的个体。社会工作者在该模式中居于主导地位,需要界定服务对象的问题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与此相对的,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则处于依附地位。双方始终处于一种不平等关系中。此种论述虽然在实际的实践情境与学术论述中未找到相应的依据,但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也一并呈现出来。此外,人本传统更重视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亲密、融合的关系。激进传统主张将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视为平等与合作的关系。

另外,从许临高、何雪松等人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专业关系并非一定带有明显的范式色彩,不同范式社会工作者所坚持的专业关系理念大同小异(张文宇,2014),都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主要目标。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在专业关系议题上研究者们有着范式之争,然而在一般的研究及实践中,仍然以实证主义的论述为主流。

1.2.2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特征要素

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具有五个特征:

一、有共同的目标;

二、有一定的时间范围;

三、对案主的利益,工作者奉献自己的心力;

四、具有特殊化的知识、专业伦理和特别技巧的权威;

五、工作者尽可能保持客观并且能觉察与控制自己的情绪、反应和冲动。[1]

不同学者对社会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和归纳。社会工作者在工作的过程,尤其是在建立专业关系的过程中,应遵循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与个案工作的原则重合。

例如罗杰斯认为,有三项具有治疗功能的必要条件可以促进服务对象的改变。一是真诚,二是准确的共情,三是无条件的接纳(伊根,2008)。

比斯台克(Biestek)提出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七原则:个别化;有目的的情感表达;适度的情感表达;接纳;非批判的态度;案主的自我抉择;保密。平卡斯和米拿汉(Pincus & Minahan)认为所有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要素是:目的;案主对需求的职责感;社会工作者的客观性和自我觉察。

Compton & Galaway(1975:101)认为,所有的个案工作的专业关系有七项要素:分别包括、关心他人(concern for the others)、承诺与责任(commitment and obligation)、接纳与期望(acceptance and expectation)、共情(empathy)、真诚与一致性(genuiness and congruence)、权威与权力(authority and power)、目的(purpose)。

1.2.3作为目的和手段的专业关系

不论是在心理咨询领域,还是在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良好关系的建立既可以是手段,也可以是目的。手段与目的之争也是专业关系的讨论焦点之一。

目的论认为良好的专业关系本身就是工作的核心,是最关键的因素。除了关系本身,没有什么会带来人格改变,它不需要任何特别的技术,关系的品质就决定了满意度与效果(Howe,2011:177)。罗杰斯(Rogers,1951)在他的人本主义的、经验式的助人方式中非常强调助人关系的质量。这种共情的助人关系被当作一种促进成长的条件,而不是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而手段论认为,在社会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为了达成特定的目标,会与服务对象结成一种专业关系。把建立关系作为一种实现工作目标的手段。建立专业关系的目的是完成工作任务,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或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采用认知行为疗法的工作者尽管也对助人关系问题很敏感,但都倾向于将助人关系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认为过于强调关系是一个错误,因为它模糊了助人的最终目标: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具体的问题(伊根,2008)。

为了回应这种争论,格林森(Greenson,1976)最早提出了“工作联盟”的说法,现这种说法已经被不同学派采纳。博丁(Bordin,1979)将“工作联盟”定义为当事人与助人者之间,基于他们对咨询目标和任务的共识而形成的合作关系。它可以用来综合强调助人关系本身和关系作为手段的精髓。在“助人联盟”中,助人者和当事人是合作者助人并不是助人者对当事人单方面做的事,而是助人者与当事人共同努力的过程。

这种观点从心理咨询领域延续到了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所拥有的是一种伙伴关系。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不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做的贡献有所不同。

[1] 本论述出自台湾的《社会工作辞典(第四版)》.内政部社区发展杂志社 2000.511

2
专业关系的意义与重要性

专业关系的概念,是在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产生的(涂尔干,2000)。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也可以认为是社会工作专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卡杜山(Kadushin,1972)认为专业关系就像将人与人连结的桥梁,自玛丽·里士满(Mary Richmond)以来,专业关系的重要性便一直为社会工作者们强调,被誉为“社会工作的灵魂”(李同,2011)。

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对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专业关系在助人专业服务过程中,犹如血液之于人体,犹如人之精神和灵魂力量(黄维宪等,1985:45)。

1996年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所概括的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其中就包括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的重要工具,在助人过程中扮演服务对象的伙伴角色,在有目的的努力之下尝试去增强人际关系,以增强、恢复、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福祉。

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重要性一直为社会工作的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所强调。所以,建立专业关系成为开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专业关系的伦理问题
3.1
双重关系、多重关系及其界限

双重关系最早美国心理学会提出,意在禁止咨询师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专业界限的问题是最具有困扰性的伦理问题(Reamer,2003)。产生困扰的主要原因在于专业关系其实是被其界限所定义的。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专业关系应具有清楚的专业界限(曾群,2009)。赵芳(2013)认为社会工作中出现双重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人情”人际互动模式、专业角色不明确、机构发展中非专业化操作、专业资源不足。

根据 Reamer(2003)的专业界限与双重关系建构分类模式,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双重或多重关系主要有五大类:亲密关系、个人利益、情感与依赖需求、利他行为、无法预期的环境因素,具体形式如下图。[2]

[2] 本表格出自: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丰著: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第二版).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11.225.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双重或多重关系主要项目

3.2
关于双重或者多重关系的争议

对于双重或多重关系,具有争议的地方在于是否完全禁止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及如果不完全禁止,那么其关系边界应该如何划分。

在国外主流论述中,一般认为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利于专业工作的开展,具有破坏性,应当予以坚定地拒绝(Reamer,2009)。美国社会工作界在1996年的伦理守则中就已经明确提出反对双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对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带来潜在的伤害(赵芳,2013)。由于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力不平衡,使得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工作者更容易给服务对象带来伤害,所以需要用限制专业关系界限的方式来限制社会工作者权力的使用(Claudia Newman,2007)。

也有观点认为形成双重或多重关系有利于专业工作的开展,应予以提倡。其理由主要来自于如下的多方观点。

一是引入诠释学的观点,通过对农村或偏远地区的社会工作实践的研究,认为过度强调专业关系的清晰界限是认为的设置了障碍,而双重或多重关系对于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有利,是社会工作实践中具有价值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alph Bodor,2004)。

二是出于对于专业主义、管理主义的批判,认为明确的专业关系界限是专业主义与管理主义的体现,鼓励社会工作者挑战现有的伦理守则,赞同跨越专业界限(Troy A. Martin,2015)。

三是对于中国人情面子文化的顺应,认为应该主动打破专业界限,形成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现阶段的本土社会工作实践有着“高度情感卷入”、“有条件的接纳”、“案主自决的适当介入”和“时间上的延展性”等特点(李同,2011)。

在“人情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环境背景下,社会工作者不可能完全模仿西方的专业关系,必须在适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对于专业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界定(余佳伲,2013)。

潘绥铭等(2012)认为无论是在道义层面、操作方法层面、核心价值观还是在实践领域,都需要对西方的专业关系准则进行全面的本土化,也就是提倡“道义追求下的专业关系+工作关系+朋友”的模式。所以,社会工作者不能仅靠“专业关系”来开展和维持工作,更要主动超越界限,来寻求更好的关系,以达到工作目的(孙晓薇,2014)。

除了明确支持与反对打破专业界限之外,也有观点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Davidson(2005)提出处理专业关系界限连续谱图中的理想状态。在两个极端中,一端是明显过度涉入案主情况中,已有危害案主和专业的情形,另一端则是严格遵从规定,不知变通,连续谱图的中间范围呈现理想平衡专业关系界限。

这种理想状态的专业关系界限其实在于一个平衡的把握。如图:

另外,“通过关系运作,建立熟人关系”的求助关系模式是将民间助人系统中的求助模式“错置”到社会工作助人系统中。这种模式有一定合理性,但目前已不再合理,需要有关系模式的转型(马志强,2014)。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我们当前遇到的形而下的具体问题, 然后把它放在本土情境中去思考, 并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教训, 得出一个可以操作的解决方案(曾群,2009)。

关于双重或多重关系的分类,主要划分为“超越专业关系”与“破坏专业关系”。前者(如与服务对象发生性关系)会给服务对象带来伤害,必须严格禁止。而与服务对象互赠礼物、参加服务对象的社交活动等则属于后者,只有当这些双重关系在现实和潜在中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才需加以限制和禁止(Smith & Fizpatrick,1995)。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超越专业界限是解决方案之一(闫涛,2010、王婕妤,2015)。

这种实用主义观点集中体现在1996年通过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中。当中提到:“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

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1.06a)。以及“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服务对象或前服务对象保持给他们带来剥削或潜在伤害风险的双重或多重关系。当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步骤保护服务对象, 并有责任设定清晰、合适和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1.06c)。

3.3
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的信任问题

3.3.1.信任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专业关系基础上的一种人际信任。专业关系建立的好坏与否对于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信任是专业关系的第一个特征(曾群,2009),如果缺乏信任作为基础,则社会工作专业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Howe(2011)认为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有两个阶段,一是信任感的培养,二是开始让服务对象寻找适合他们需求或问题解决,只有在完成第一阶段信任的建立的基础上,第二阶段的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只有建立了信任的专业关系,服务对象才会愿意真诚而开放地表达自己的需求。而这些真实的需求,对与社会工作者开展下一步的预估、诊断、计划和介入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这种信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 服务对象才有可能愿意与社会工作者一起达成最终的目标。

Levy(1976)则认为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也就是说信任是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关系的主要核心。在这种信任关系里,案主愿意冒着自己隐私权、自主权等被利用和侵犯的风险,将私人生活(包括家庭、朋友、经济状况、面临的问题及其他秘密等所有有意义的生命重要部分)交给社会工作者,相信社会工作者会以适当、真诚、合乎专业伦理的态度谨慎处理这些资源与信息。Guttmann(2011:148)认为“信任与同理心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灵魂”,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相互期待彼此之间有完全信任,以帮助服务对象恢复正常。

在关于信任与专业关系的研究上,Jean Rohde(1988)通过定量研究提出如果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的专业承诺比专业能力更为重要,能够促使服务对象建立起信任关系,更容易和社会工作者一起合作。

3.3.2.信任的定义

社会科学中界定信任为一种依赖关系。卢曼将信任界定为:“信任是为了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卢曼,2005)。并将信任分为两类: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的建立是依靠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只有情感深厚的一定程度,才可能形成信任。

而制度信任则依赖于正式的、合法的规范准则以及制约,制度信任是普遍性的,不受个体的影响,只要这种制度系统有效实施,信任就能够建立,人与人之间情感并不是必须的。与之相类似的,韦伯基于信任主体的归属不同来划分信任的类型,提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两种信任方式(闫涛,2010)。

3.3.3.专业关系的信任基础

制度信任是专业关系建立的基础,但本土文化难以建立制度信任。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以血缘关系与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因而难以建立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普遍信任。在关于本土化探索上,研宄者们多数表示不能依靠制度信任建立专业关系,而是利用中国人情关系的人际信任为基础(王思斌,2001、曾群,2009、闫涛,2010、高培英,2011: 28)。

4
专业关系的建立
4.1
社工是专业关系建议的义务主体

在社会个案工作中,建立专业关系的主要责任在于社会工作者一方。虽然个案工作的目标和重心在服务对象,然而,建立、维护和发展专业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社会工作者无权指责服务对象的不合作,相反要探讨自己在建立专业关系过程中的不当言行(许莉娅,2004:99)。

即便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提倡的是一种“互为主体”的关系(李柯,2010),这种关系形态即便得以形成,也属于是一种理想的最终形态,但在达到这种理想的关系形态之前,社会工作者必须首先担负起主动建立专业关系的责任。

4.2
专业关系建议的策略

在对专业关系建立的相关实务研究中,主要集中在技巧层面。例如在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一项质性研究中,Patrick Parker(2009)提出,如果对于服务对象来说社会工作者的出现显得过于突兀和生硬,则容易使得服务对象感到受冒犯或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对于建立专业关系不利。

在国内,杨明宇(2010)在对社会工作初次访谈实践的研究中指出,社会工作者通过对访谈对象生活焦点路径的设计,取得一种有益的、愉快的、受欢迎的访谈对话。这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针对社会工作关系建立阶段实务技巧研究,值得我们加以重视。

除了社会工作本专业之外,Catherine Marie(2014)利用扎根理论,对学校中的教师进行研究,总结出师生之间专业关系的建立的阶段、技巧和特质。将建立关系的阶段分为接触阶段、互动阶段与成效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与他人兼容共处”、“拥有共同点”、“独特的人格”、“相似的兴趣与技能”等诸多因素对良好的师生专业关系建立具有正面的作用。该研究对于探究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建立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5
文献评述
5.1
小结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研究者,都非常强调专业关系的重要性,将专业关系看作是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非常核心的部分。并且在伦理与操守中对专业关系进行了一定的规范。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主要被认为是一种带有情感和态度的动态互动关系,虽然有将专业关系直接等同为工作关系的观点,但多数研究者表示专业关系应超越一般的工作关系。

通过对前述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在社会个案工作的过程中,一般而言,专业关系的建立隶属于接案阶段。如果在接案阶段未能很好的建立起专业关系,则专业关系建立的过程会一直延续,甚至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工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社会个案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除了前期的专业关系建立之外,后续的服务阶段中,关系的巩固和维护也是需要被考虑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研究的重点聚焦在专业关系建立的阶段。由于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关系的减弱、变异、或是出现风险,所以需要意识到专业关系的建立不可以僵化,而应该具有弹性和灵活性。

在有关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研究中,“信任”与“界限”是研究专业关系的两个核心问题。专业关系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出现,取决于社会工作者在什么样的专业界限下所建立的人际信任关系。

5.2
以往研究的贡献和局限

从专业关系的定义、特征要素及伦理研究来看,以往的研究贡献主要如下:

首先,在定义上,研究者们从社会工作与心理咨询的不同背景出发,阐述了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概念。虽然研究者对于专业关系的理解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最终也形成了专业关系为“带有情感与态度的互动工作关系”这样一种主流共识,为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研究者们对专业关系的特征要素的研究较为充分。不同的研究者提出了建立社会个案工作专业关系所必须遵循的要素,例如尊重、接纳、个别化、同理心等,并且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这些要素随着进一步的研究,逐渐地成为社会个案工作所遵循的原则,甚至是整个社会工作专业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再次,在伦理研究层面,国内外研究者们以双重与多重关系为核心展开论述,指出了社会个案工作的专业关系的建立始终面对着专业关系界限这个核心问题。而国内学者结合中国的本土文化,从人伦、人情等角度出发,指出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需要考虑中国本土的传统文化而有所变通,即借用人情关系来建立信任,并拓展了专业界限问题的讨论。

而以往研究也有一定的不足,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现有的教材、文献多将关系建立的原则(例如个别化、有目的的情感表达、适度的情感表达、接纳、非评判、案主自决、保密、共情、真诚与一致性等原则)作为研究和论述的重点。而对于专业关系建立的策略、技巧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何种做法不利于专业关系的建立,以及通过何种话题切入更容易建立关系上。而从数量上来看,这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

其次是现有的国外教材、文献的论述主要集中于在西方主流文化框架内,缺少对中国独特的人伦、人情文化的探讨。而在我国特定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社会工作者如何把握好分寸,建立起恰如其分的专业关系,才是我们更加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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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曾华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丰著: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与伦理概论(第二版).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p.225.

[55]      曾群. 人情、信任与工作关系:灾后社区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反思[J]. 社会,2009,03:176-182.

[56]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8月第2版 p109

[57]      张威. 如何确保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J]. 中国社会工作,2017,(10):34-35.

[58]      张文宇. 本土导向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

[59]      张雄. 个案社会工作.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9.p.176

[60]      赵芳.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双重关系的限制、困境及其选择——一项基于城乡社会工作者的实证研究[J]. 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13,00:51-72.

[61]      珍妮特·塞登(Janet Seden)著  沈黎 周琳琳 谢倩 译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咨询技巧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年11月第一版 p25-26

[62]      郑佩芬 王淑俐 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 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第一版 p.110.

[63]      周向军 高奇.人际关系学 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0年3月第三版 p206-210 

作者: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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