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疑问,这个案例,是真实的,还是为了写文章而设计的?我觉得,临床医生可能不至于“因为怕患者害怕而错失手术机会”就故意隐瞒一种致命的风险,以换取其同意。类似案例,临床上,其实还是出于“风险极小概率”而谈不上忽视地告知不到。 如果一种风险,小概率到只有理论上的几率,比五百万元大奖还小得多的话,我觉得,未必需要进入常规的术前告知内容,否则,逮到每个病人都长篇大论无穷无尽地告知,临床工作也就没法做了。这样的医生,会被病人骂“有病!”的。 这个讨论,其实,就是个知情告知范围问题。边界共识不形成的话,医方就永远处于“告知有过错”的境地。总有一种罕见的风险等着病人,也就是永远地告知不全!此事,我在大约二十年前《证据科学》刊发的长篇文章里,就讨论过了。 我是妇产科医生,我看问题,可能脱不开一线医疗实践。任何行业,包括我们临床,责任和义务,都不该是无限的,要有个科学的,合理的可以被接受的边界。 具体到这个“完整告知”的“完整”来说,可能要以某种文献为准,例如,现版本科教材的对应章节,和现行中华医学会的对应指南等。总之,要有个限度,而不是没完没了。 围绕该文,还有一个问题可以商榷,即,该患者的术后肺栓塞,就一定是本次手术的并发症么?假如,我们可以毫无争议地证明,只要不做本次手术,她就绝对不会肺栓塞,那就肯定是并发症。而实际上,是不存在这个假设前提的。即,即便没本次手术,她也可能肺栓塞,甚至不排除也在那个日期肺栓塞。即,只是两件互无关联的事件,偶然,巧合于围手术期而已,各自独立的事件。 我觉得,某种手术~某种风险,如果文献梳理表明概率极低,关联性不大,且该风险并非特发于该手术的围手术期,也存在于生命风险本底里,那么,该风险即便真的出现于该手术的围手术期了,也不宜简单地归为该术的并发症,还要看具体的诱发因素。 总之,文中的案例可能会有虚化,便于说明问题。而对临床工作的评议,一定要结合情况,谨慎,客观,公正! 2019年4月20日晚,随园 编者总结意见(供参考、讨论): 就临床知情告知风险而言,既包括小概率按危害大的风险,也包括大概率但危害小的风险,而决定是否纳入告知的风险,告知的详细程度一般都与风险的概率有关。概率越高 ,告知越具体,概率越低的,告知越简要。 再一个维度,就是关联性。若风险与病情后果的关联性越强,告知越详细,若风险与病情后果的关联性越弱,告知越笼统。 由此,对于小概率、危害大的风险,可以简要告知。若是风险与病情后果的关联性越强,告知应该越详细。反之,越笼统。 例如,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风险,意外的可能性,简要知道即可,至于有什么具体意外发生,没有必要告知太具体。若是普通人也可能发生某种疾病,那么针对患者而言,没有必要特意地过多告知。 具体告知内容的金标准是什么呢?——基于当下医疗水平和预见性的诊疗规范/指南。 ——bydjh 2019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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