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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水型准保护区内是否允许汽修行业存在的回复

 迷糊128 2019-04-22

2019-04-22

来信:

汝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县级地下水型)保护区于2007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含有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今年,我市计划对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各类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但在排查中发现在准保护区内有大小不等的汽车维修厂(户)二百余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6.3.2”对准保护区整治要求为:准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并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废弃物暂存没有明确的行业范围。

对此,准保护区内的汽修厂(户)产生的废机油、齿轮油等危废暂存场所,是否能认定为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因该行业涉及户数多且关系到民生及社会稳定问题,如确需搬迁,众多的新厂选址也是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汽修厂(户)都能够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合理处置,准保护区内是否允许该行业继续存在?

回复:

1、原则上不建议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或扩建汽修行业类企业。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属于危险废物。

因此,对于保护区划分前已存在的汽修厂产生的危险废物,其贮存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予以取缔。

来源: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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