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 目前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大都从税收优惠方面来寻找节税空间。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 由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 二是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 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 比如注册在我们的税收园区: 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最高70%的财政扶持; 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最高70%的财政扶持; 园区按月扶持,缴税次月直接到账; 比如在我们苏北园区,企业保持原有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不变的情况下,将新设立的企业地址注册到税收低洼地,便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以近日入驻我们园区的某机械制造企业为例:该企业年缴纳1000万增值税,地方存留50%,按照70%扶持,扶持350万,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地方存留40%,按照70%扶持,扶持280万。扶持政策稳定,当月缴纳次月扶持,逐月扶持。 现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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