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余文唐 2019-04-23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这两条规定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用这个问题,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主要作用于两个领域——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经验法则在完全证明和推定证明中均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事实认定的重要工具对于法官正确解释和应用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总的来看,在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事实认定,而是法律解释。

     事实认定中的诉讼证明分为完全证明和推定证明,完全证明是在有证据的条件下,由证据推导出事实,构成完全证明,此时对证据本身的判断成为诉讼证明的焦点。 推定证明是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从已知事实或者免证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即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的机理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乃在于以经验法则为大前提,以基础事实为小前提,推导出推论事实。在有些案件中,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据往往比较困难,但基于已知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论出待证事实,此时即可进行事实推定。此种推理有别于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具有必然性逻辑联系的必然推理,但由于推理的前提具有高度盖然性,所以可以作为推理的依据。这实际上与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是由法官以经验法则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仅须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结合经验法则即可达致对推论事实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主张推定事实效力的一方当事人始终对推定事实的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对方为反驳推定事实固然要提出证据,但其提出证据以阻止法官对推定事实的确信,并非属于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而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换言之,在推定事实最后真伪不明时,推定事实视为不成立。”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直接以经验法则来进行事实推定是经验法则的适用中最常见的情形。随着自由心证主义的理念深入人心,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手脚逐渐放开,适用经验法则裁判疑难案件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个别比较有影响力的甚至见诸报端,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如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彭宇案)。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经验法则缺少程序规制导致的判决上的恣意、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个问题渐渐引起了学界的重视,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推理采用的是“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的形式推理,其预设的前提是认为法律的概念是明确和封闭的,法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相当精确,可以非常容易地与具体的社会现象相呼应。但现实中,为了涵盖纷繁复杂的具体社会现象,适应社会的发展,为法律的适用留有余地,“法律上的多数法条是不完整的,而且也往往用了模糊的概念或者必须填补的标准”正因如此,对法律语言需要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涵摄或归属。对于法律概念的涵摄而言,“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的局限性相当明显,运用三段论并不能在法律概念的涵摄上给予我们帮助,而只能表明一种逻辑关系,但“逻辑就像数学一样,它探讨的是概念间的关系而不是概念与事实的对应关系。而法律制度不能不关心经验真理的问题”概念与事实之间“通常不能在精确的种属公式的基础上完成涵摄,而是要借助必要的判断(而不是逻辑),换言之,在法律的适用中,进行‘涵摄’或‘归属’,不是彻底的逻辑性的,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上,判断者往往要作必要的判断: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这些判断,可以是感知判断,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经验方式。”这里所谓的其他社会经验方式,以及波斯纳所说的“经验真理”其实主要就是指社会一般经验法则。

    总的来看,民法中充斥着大量需要运用经验法则来“涵摄”的概念,例如何种行为才能构成民法中的“善意”和“恶意”,何种表示符合“要约、要约邀请或者承诺”的特征,何种行为系“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控制的事件”从而构成“不可抗力”,何种行为能够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这些都需要法官本诸经验法则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这也恰恰印证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逻辑推理,而是社会的实际,一系列的事实”。

                     (根据苏州大学法学院张鹏作品整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