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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应如何认定

 szx0711 2019-04-24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为恶势力的认定与惩处做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其规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为执法实务中准确认定、精准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试着结合执法经验,对恶势力犯罪的一些法律认识谈一些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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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概念

《意见》中指出: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可看出,恶势力包括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前者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而后者需要。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为共同实施犯罪为组成,其也实施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是次要行为,或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伴随的次生行为。

同时,根据《意见》的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与绑架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等其他类型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其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后者不具有此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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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

按恶势力组织化程度,可分为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二者:

一是看组织成员是否固定

虽然二者都是组织成员为三人以上,但前者成员不固定,多是临时召集;后者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且经常纠集在一起。

二是看组织目的是否明确

前者一般单纯为实施一次违法犯罪而纠合,该次违法犯罪实施完毕即自行解散;后者一般为长时间内通过多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而纠合,不会因为一次违法犯罪实施完毕就解散。

三是看组织化程度是否较高

二者虽纠集者相对固定,但前者相互间无管理、从属关系,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很简单、随意,成员间自愿纠合、地位平等,组织松散,纪律涣散;后者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层级结构,存在着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纪律约束,成员间一般有明确的或大家心照不宣的“头”,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管理或控制关系,有一定的依附或从属关系。

四是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组织性

前者一般是临时召集、临时谋划、临时行动,无管理性;后者往往具有纪律规约或组织惯例,成员在组织的领导、管理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从组织中获取非法利益。

五是看是否实施多次犯罪行为

任何犯罪集团都是为有组织的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所以后者必须实施3次以上犯罪,前者则是实施3次以上违法犯罪但未完成3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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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四方面特征:

01

组织特征。

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②有共同的目的,有计划、分工和较稳定的组织联系;

③其组织目的,一般是为长时间内通过多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而纠合在一起。

④其性质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笔者认为,组织特征是任何犯罪集团所必须的,其决定了有组织犯罪的一条主线—“为了组织利益”,所以是否为了组织利益而实施犯罪应贯穿认定是否是犯罪集团的始终。当然,为组织利益也代表着成员从组织中谋取利益。

02

行为特征。

即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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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影响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是单纯为攫取经济利益,不是为制造社会恐慌,而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司法实践中发现,恶势力开始形成时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多是向往或感染江湖习气,出于哥们义气、渴望势力、逞强耍横等动机而有意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加深,就会由一般违法犯罪团伙转化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随着其违法犯罪活动次数加多、程度加深,其“势力”和“名声”就会向社会展示出来,就会自然而然的、不自觉地对周边形成一定的影响或控制,这时恶势力成员也会意识到这种变化,他们享受着这种感觉,这也是他们所追求的,所以他们会继续追求或放任这种影响或控制,继而发展成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这种影响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的程度。所以,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有非法影响特征。

有观点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与其它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行为特征,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实施其惯常实施的18类犯罪活动,普通犯罪集团不是以这种方式主要实施这18类犯罪活动。

笔者认为,行为特征是区别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本质特征,本质特征应是非法影响特征,不具有此特征就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组织化程度很高,也经常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但因其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影响特征,所以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04

犯罪程度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的性质、次数、严重度还不足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处于其初级及发展阶段。

4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非法控制特征而后者具有。

在执法实践中,非法控制特征无法具体量化,但是其与经济特征互相依存、融合、促进,二者不可分割,加之经济特征外在表现形式直观、具体,所以笔者认为二者最显著区别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前者经济特征不显著,即黑社会性质组织会通过非法控制攫取经济利益,且攫取的经济利益用于并能保障该组织的人、事、物正常运转;而恶势力犯罪集团则一般是通过简单、公开或半公开的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获取一部分经济利益,这部分利益未用于或不足以保障该组织的人、事、物正常运转,且其获取经济利益无核心势力范围或势力范围有限。

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要区分二者,笔者认为可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辨别:

一是看该犯罪集团中经济特征是否显著

即看团伙成员是否主要在其势力范围的行业或区域内,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足以保障其组织人、事、物正常运转的经济利益,且攫取的经济利益部分或全部用于组织利益。

二是看是否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组织形成后,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所以要着重看固定成员结合在一起持续时间是否较长、组织联系是否紧密、组织分工与组织目的是否明确,组织层级是否明确,组织中的头目与其它人员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否明显,管理或控制是否明显等。

三是看犯罪手段与后果是否严重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一般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但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即犯罪多样性、非严重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一般触犯几个罪名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即犯罪多样性、严重性。

四是看是否具有非法控制的犯罪目的和能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争抢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攫取不法利益都是为了非法控制的目的,获取非法控制的能力后再通过非法控制来攫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不具有这样明确、直接的目的,即使有这样的动机也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仅仅只能是想想而已。

作者:李永杰(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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