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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说谎?证据造假?这些虚假诉讼的“谎言”正在被处罚中.......

 阿里木杜 2019-04-25

来源:威海法院、黄岩法院

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必将严惩

庭上说谎?罚款五万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异议,表示实际仅收到借款本金70.1万元。

诉讼标的差异如此之大,承办法官对此深入调查,原告几度更改说辞,前后陈述矛盾重重,其提供的计算清单也与本案借款情况无法对应。

原告起诉时主张借款本金与其经审理后自认的借款金额存在较大出入,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已严重妨害法院民事诉讼秩序。4月2日,黄岩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据悉,原告已主动缴纳罚款。

伪造证据?拘留十日

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为争分房产,原告提供了一份“卖房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落款处还有卖房人的签名并捺印,对此被告辩称证明系伪造。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卖房人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证明上的签名和捺印均非他本人所为。在法律的威慑下,原本信誓旦旦的原告终于承认伪造证据。

原告提供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案件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4月10日,黄岩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处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更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调解逃避税款?罚!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联合房地产公司打起了歪主意。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认可未按期交付,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过程属于二手房买卖,安某在该房产交易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诉讼目的一致,双方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为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该诉讼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000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0000元。

虚构债务规避执行?罚!

2017年5月,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某将其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祝某及其妻子于某二人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女婿江某等人共同导演了“一出好戏”,先是让江某姐姐向于某转账147万元,取得打款记录,虚构双方的借贷关系,后江某姐姐以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约定于某限期偿还江某姐姐欠款147万元,江某姐姐对于某夫妻名下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江某姐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于某夫妻二人的房产。

高某以于某系家庭主妇,发生如此大额债务不合常理为由,向法院举报该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于某收到江某姐姐147万转账后,便陆续将钱返还江某姐姐,江某丽与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审理期间,江某又指使证人刘某作伪证,但在铁的事实面前,江某等人写下《认错书》,承认虚假诉讼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于某与江某姐姐的调解书,驳回江某姐姐诉讼请求;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江某姐姐、于某和江某移送公安机关;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80万元用于偿还高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刘某罚款1万元。

虚构事实重复起诉?

李某于2014年向外省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妻返还其项目投资款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的投资项目涉嫌传销,其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李某起诉。事实上,在对外省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下,李某本可以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却耍起了“小聪明”。2015年9月,李某隐瞒之前诉讼事实,以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未还为由,将王某夫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夫妻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

后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承认,本案的30万元欠款已包含在李某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48万元投资款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其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范围之内,且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且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某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某起诉,并对李某某罚款2万元。

阅读链接

虚假诉讼是为了实现规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当事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恶意串通,采用虚列诉讼主体、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常见的虚假诉讼情形主要包括:

1、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逃避债务的;

2、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3、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4、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

5、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

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7、证人作虚假证言,或者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

8、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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