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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经济实质法案13问

 黄肥虎 2019-04-26

2019年第一季度,

小Hi解读了很多税务关键词,

今天,

我们来谈谈

近日的关键词之最,

“开曼经济实质法案”。

“所有开曼壳公司、红筹上市主体、家族信托遭57年来最大打击!”、“两边都不征税时代落幕”、“五年刑责”、“动不动就给搞牢里去”等字眼不断轰炸大家的神经!

一夜间,开曼仿佛成为了一个“地狱”,注册在开曼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信托都瑟瑟发抖。

我们今天就拨开迷雾仔细看看,开曼经济实质法案究竟说了点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开曼经济实质法案指南目前刚出了1.0版本(“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 ”Version 1.0),该指南的内容还在陆续调整、更新中,预计会在近期发出2.0版本,所以本文的解读仅根据截止今日的已知信息,来为您答疑解惑。

1

经济实质法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二战后,英属开曼群岛因其金融保密法律法规,逐渐发展成为“避税天堂”。其保密、免税、无外汇管制、注册方便等优势助力其成为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

同时,随着美国入侵巴拿马,政局动荡,大量巴拿马离岸业务转至开曼等地。

而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内资纷纷跑到开曼等地披层“外资”的外衣。

中国公司为在海外上市搭建的红筹架构也是推动开曼离岸金融蓬勃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据统计,截至2017年1月,在香港上市的共2012家上市公司中,近50%都是注册在开曼。

开曼等避税地的税负低,大量利润被转移到开曼等避税天堂。这意味着,在这些利润的主要来源地和产生地少交了税。树大招风,开曼等离岸金融中心也逐渐被主要经济体盯上了。

欧盟理事会于2018年6月出台法规向相关管辖区提出的经济实质要求。说白了,就是该我的税收,我要拿回来了。不是说在你开曼注册个公司,该属于我欧盟的税就可以不交了。

不仅欧盟,经合组织(OECD)也发布了类似的法规。

重压之下,开曼于去年12月发布了《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开曼经济实质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经济实质法的落实与实施,开曼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地理移动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第1版)》(“《开曼指南》”),对开曼经济实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2

是不是只有开曼

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

不仅仅开曼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其它一些管辖区,比如:百慕大群岛、曼恩岛、海峡群岛中的泽西岛和根西岛,几乎所有的热门避税地也都差不多在同一时间有该项立法(或立法动议)。

目前只有开曼群岛出台了“指南”1.0版,该指南的内容还在陆续调整、更新中,预计会在近期发出2.0版。此外,BVI亦有可能在近期出台其经济实质法的指南。

3

究竟什么是“经济实质法”?

凡在当地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从2019年度起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并且每年度向当地税务机关就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报告。

简而言之,因为很多经济活动的地理流动性是很大的,在开曼的公司需要证明自己核心创收的经济活动是在开曼群岛进行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开曼的税收政策。

4

哪些公司适用于“经济实质法”?

根据开曼“指南”,适用的主体与不适用的情形整理如下:

相关主体

成立或注册方式

非在地公司

根据开曼公司法成立

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注册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合伙法注册

外国公司

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

不适用主体

投资基金、共同基金或基金公司

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的主体

5

哪些活动属于“相关活动”?

经济实质法要求符合“相关主体”之企业进行的相关活动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所谓相关活动共计9种,可分类为如下6类:

1.  控股公司业务;

2.  集团总部业务;

3.  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4.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5.  金融业务: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事业;

6.  航运业务;

不包含投资基金业务。

6

“纯粹控股公司”需要

如何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因为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对于只从事纯粹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网开一面,其经济实质要求远低于其它“相关活动”。

具体而言,纯粹控股公司需要:

1、满足所有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之申报要求;

2、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与基础,从事控股业务。

一个纯粹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雇佣注册服务提供商(registered office service provider)来满足简化经济实质要求。

若控股公司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则其他相关活动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该注册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不止一家相关主体时,不可重复计算其使用的人力与资源。

例如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员工提供予100家纯粹控股公司投资管理服务,则每家纯粹控股公司所使用的人力资源数量计算为0.01人。

7

经济实质法对离岸信托有什么影响?

简单而言,在多数离岸信托安排中,信托本身并不是开曼群岛或BVI的“相关主体”,因此经济实质法对其没有影响。

开曼群岛或者BVI主体通常在离岸信托安排中被用来作为控股平台存在,因此其有机会作为“纯粹控股公司”而只需要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

因此,经济实质法对于离岸信托有影响,但目前看是可控的。

8

如果不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解决方法主要有三条:

首先,将您从事了“相关活动”且可能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公司解释为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其次,将“相关活动”从该公司转移出去,停止继续使用该公司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和收取相关收入、列支相关费用。

其目的是避免该公司继续从事“相关活动”而导致必须满足较高的经济实质要求。其实除了开曼、BVI以外,仍有不少其他国家(地区)可供选择作为合适的境外控股平台设立地,例如大家熟悉的香港、新加坡,或者投资一些区域常用的卢森堡、迪拜等。

最后,也可以选择增强开曼群岛公司的经济实质(雇佣相关人员、租用有实际功能的经营场所、购买必要的资产等),但这在客观上可能并不容易实现。

9

怎样才能成为

“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您可能会感到将一家开曼群岛公司申请为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十分困难,尤其是取得其它税收管辖区出具的“税收居民证明”十分困难。

然而从目前开曼群岛颁布的“指南”看,“税收居民证明”并不是证明其它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身份的唯一条件,开曼群岛对于“其它管辖区税收居民”的定义不止一种。

依据“指南”,一家主体如果在另一税收管辖区“应当征税 (subject to tax)”,即应被视为开曼群岛外的税收居民,显然这不同于我们通常在讨论税收协定适用问题时的“税收居民”定义。

所谓“应当征税”,也是一个还有待进一步厘清的概念。比较严格的看法是该主体应当在其它税收管辖区实际缴税;但也有看法认为只要在其它税收管辖区进行税务申报就足矣。

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和指南,开曼群岛公司设在其它管辖区的分支机构如果作为另一管辖区的居民应税,那么该分支机构也可被认定为另一管辖区的居民,并且已经明确:分支机构可以提供其它“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另一司法管辖区居民身份。

10

“经济实质法”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申报日程方面,2019年之前成立的老企业,应在2019年7 月1日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2019年之后成立的新企业,应在设立1年内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相关主体成立时间

日程

规定

2019年1月1日前

2019/07/01

开始适用经济实质测试之要求

2019/12/31前

申报第一份年度申报至注册处

2020/04/01前

向主管机关登记

2020/10/01前

通报主管机关(日期由主管机关确定)

2020/12/31前

第一次向主管机关提交经济实质报告

2019年1月1日以后(假设相关主体的相关活动于2019年2月底执行)

2019/03/01前

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之要求

2019/12/31前

申报第一份年度申报至注册处

2020/04/01前

向主管机关登记

2020/10/01前

通报主管机关(日期由主管机关确定)

2020/12/31前

第一次向主管机关提交经济实质报告

11

不满足经济实质会有什么处罚吗?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相关主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第一次罚款约相当于12,000美元。

第二年度如果仍然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将处以更重的罚款,第二次罚款将为第一次罚款的10倍,即约相当于12万美元。如果两次罚款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可能注销该相关主体。

任何相关主体故意向开曼管理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数据,可处约相当于12,000美元罚款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

12

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是否我的开曼群岛/BVI公司信息

就可以不被交换了?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确实对于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相关主体”、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以及声称为另一管辖区税收居民的主体,规定将按照“国际标准”和开曼群岛法律的要求向对方管辖区交换信息。

然而,我们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开曼群岛和BVI均早已加入CRS信息交换机制,并且从去年9月就已经开始按照CRS机制与中国进行信息交换。

因此,无论是否有经济实质法存在,中国居民在当地的金融账户信息理论上均已经加入CRS信息交换机制。

13

我们现在究竟应当

如何应对“经济实质法”?

密切观察,静观其变,切勿轻举妄动。

如前所述,即使是已经公布了1.0版本“指南”的开曼群岛,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开曼群岛进一步颁布的“指南”以及BVI等其它地区就其经济实质法颁布的施行细则。

当然,我们也推荐您与专业机构联系,以进行必要的自我核查和整改,积极应对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来源:税务规划团队 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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