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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离婚协议,可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随缘4690 2019-04-26

关于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中的登记申请,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一般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就是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按照《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由于离婚分割协议本质是一个民事合同,该约定并没有导致不动产的物权发生变动,该不动产仍属双方共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仍需当事人完成履行行为,共同申请办完转移登记,不动产才真正归另一方单独所有。

约定不动产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的离婚协议即便经过公证,当事人一方也不能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为,公证仅仅是强化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强化了协议的真实性,但真实有效的协议和公证本身并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2008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在“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明确表述,《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当前,很多夫妻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仅仅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但往往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过了一些时间后,双方各自生活,不相往来,失去联系,受让方往往会单方持离婚分割协议,要求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而登记机构一般会要求失去方前来共同申请,由此,引发了很多矛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加强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外,登记机构可与民政部门多沟通,让民政部门提醒当事人,及时根据离婚分割协议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是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协议中增加委托受让方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委托事项。这样,受让方就可凭此条款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了。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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