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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