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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委外研发费用必须科技部门合同登记后才能加计扣除

 静思之 2019-04-29

案例:甲公司委托非关联企业乙公司研发某项目,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共支付研发费用2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上例中甲公司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基数是200*80%=160万元。

甲公司此委外研发费用是否一定能享受加计扣除呢?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申报及备案管理 ******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再结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来看,“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不能享受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应该是有理论依据的。

因此,在实务中,有委外研发活动经济行为的公司,应该履行科技部门合同登记义务:

1、如果委托方受托方双方都在江苏省内,一般情况下,应由受托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如果受托方无法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委托方可以去科技部门登记;

2、如果委托方在江苏省内,受托方在江苏省外,只能受托方去登记,如果受托方未履行登记手续,委托方无法加计扣除;

3、如果委托方在中国境内,受托方在中国境外,可以由委托方去登记;

4、登记是有时间要求的,应该在合同服务时间以内,因此如果发生延期服务情形,应该修改合同,尽早登记。

又到每年汇缴季,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直是风险点,从2015/2018年税局连续发了6个文件,从加计扣除口径、程序、后续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加计优惠的同时,也明确了每年20%核查率,这对企业研发管理及费用核算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科技企业更准确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苏州万隆事务所与苏州国际科技园联合举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知全解剖析》,时间2019年4月30日 下午14:00-17:00,地点:苏州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G1栋3楼会议室,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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