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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证据间有用的联结点 ——链集印证的方法与技巧之一

 建喜图书馆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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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为钢、张少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一、链集印证的含义和特征

在我们主张科学法证、链集印证和合理心证“三证合一”的证明方法中,从司法实践来看,客观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的主要方法。科学的客观的刑事印证,应该将证据间的的印证放到证据链的集合体中综合考察而不是仅考虑两个或较有少数几个证据间在少数环节上是否相印证,因此我们所称客观印证是指科学的链集印证。

链集印证是我们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助证据理论进行理性思考后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所谓“链集印证”,是指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根据证据链集合体中证据之间联结点的印证情况,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全案证据证明标准的情况,排除不真实的证据,对遗漏的证据环节予以补强的一种证明方法。

链集印证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证据的多数性链集印证要求案件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单个证据不存在印证问题。孤证之所以不能定罪,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不存在印证。人们在认识心理上对一个单一的事实具有一种怀疑的态度,而链集印证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呈多数性,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并获得他人的认可。证据的多数性要求我们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收集较多的证据,而且尽可能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外的证据,通过众多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来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可重复检验性。不同的主体对两个事物之间同一性的认识往往相同。链集印证具有的可重复检验性,使其较容易为他人所接受,而不像心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也无法得到重复检验。,

第三,证据的印证性。证据链集中的众多证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更不能相互矛盾,彼此之间应当发生一定的联系,最主要的联系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指向同一方向,使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能排除合理怀疑或得出高度盖然性的结论。

第四,印证的层次性。刑事印证具有其层次性,印证用语“印证”、“吻合”、“一致”、“无异议”、“内容相符”、“佐证反映了印证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诸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从证据链集角度)“证据之间在时间、地点、方法、毒品重量等情节能相互印证或吻合”(从两个或数个证据角度)的表述,这是较高的印证层次;证据之间“内容相符”或“情节一致”的表述,次之;证据能得到“佐证”的表述,又次之;而对某证据“无异议”的表述,层次最低,或者说这是印证与不能印证的分界线。相反,证据之间“不一致”、“存在疑点”、“有较大的差别”,这些都是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表述。

链集印证的层次性要求我们,在刑事证明过程中,不管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还是运用证据,都要力图使证据之间做到高度的印证,一些重要的证据力求在时间、地点、手段、方法、金额、具体情节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印证,对于一些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要认真审查分析,排除其中的矛盾。就全案证据来说,要力图做到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链集。

第五,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更能体现出客观的表象。人们往往认为,一旦相互印证,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刑事印证就成为查证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

第六,稳定性。“一旦证据获得其他证据的支持,要更改就相对困难。并链集印证的方法与技巧之第三章发现证据间有用的联结点且由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而表现出较为稳定的特点,有助于消解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这都为人们接受相互印证作为认定事实的方法提供了基础”。①这就是链集印证的稳定性特征。

第七,视野的整体性。链集印证并不是仅仅考虑两个或者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相互印证,而是把所有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放到整节案件事实甚至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环境中去,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证明对象为标准,分门别类,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链集合在一起就形成证据链集。这样,将每一个证据都放证据链集中全面、系统、综合地考察,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衡量证据链集的完整性和闭合性。这种观察的范围更广,立意更高,视角更宽,因而得出的结果也更为准确。一些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伪造的证据,可能在两三个证据甚至少数几个证据中得到“相互印证”,但是如果将之放到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背景下去认真审查和甄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这就是链集印证视野整体性的优点。

二、链集印证的重要意义

链集印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链集印证是刑事证明的主要方法。相比于法证、心证,印证是刑事证明的主要方法。法证只能是印证和心证的前提和保障,心证只能是印证的补充,只有印证才是主要的证明方法。人类刑事证明的发展历史证明,不管是封建法定证明,还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心证,都离不开刑事印证。在我国,链集印证更是成为刑事证明的主要方法,它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庭审方式相适应的。而且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许多过去难以外在地客观印证的东西都可以直观地、可视地客观印证着,链集印证将在证明方法中占据越来越主导的作用。

第二,链集印证保证刑事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序推进,完成刑事诉讼任务。链集印证不像心证那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难以为人捉摸。同样的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印证到什么程度,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经过链集印证很可能得出同样的结论。简言之,链集印证具有实践的可检验性。也正因为这种实践的可检验性,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保证刑事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序地推进,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链集印证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从某种意义上,法证、印证都是制约刑事证明权力的方式而已。法证是通过证据法律法规的形式,事先规定司法官员必须遵循的证据有关规则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而印证则要求司法官员在面认定案件事实时,证据必须外在、客观地相互印证,排除之间存在的矛盾,达到内心确信或高度盖然性,防止认定案件事实的随意心证。当然,心证和印证必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只有心证没有印证,作出的判决、裁定将会离奇难解。同样,只有印证没有心证,事事都需要印证的话,有些案件根本难以作出判断,而有些案件虽然能作出判断,但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链集印证的现行规定

以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链集印证研究极少,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对印证内容的规定也很少,我们认真梳理了一下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所见到的相关规定仅有两条:

一条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规定的是,被告人口供需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另一条是《高检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其中,情形(四)中“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即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

但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刑事印证的研究日益增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更是有大量的关于刑事印证的规定,包括

11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15条规定:“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据间有用的联结点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集印证的方法与技巧之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8条规定:“…(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22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25条规定:“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33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4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四、链集印证的类型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我们可将链集印证分为下列类型。

(一)全面印证和部分印证

按照印证内容的多少,可将链集印证分为全面印证和部分印证。全面印证是指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在证明的内容上基本一致“两项证据材料之间在事实内容上基本重合,这属于证据相互之间的全面印证”如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指出,证人崔某某的证词、温某某的证词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时间、地点、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外包装等细节上相互印证,这就是全面印证。

全面印证通常存在于言词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因为言词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中包含的信息较多,因而言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地方也较多。当然由于言词证据具有的不稳定性和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征,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也通常不够稳定,证明力通常不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印证来得强。

部分印证是指证据之间在部分事实情节上相互吻合和印证。部分印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部分印证、部分矛盾关系。即多个证据在部分事实情节上印证,其他部分事实情节则相互矛盾。如甲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去过犯罪现场案发时还留在犯罪现场,乙证人则证明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去过犯罪现场但案发时已回单位上班,两者之间在“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去过犯罪现场”这个情节上相互印证,但在“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是否还留在犯罪现场”这个情节上存在矛盾。根据矛盾法则,两个事物相矛盾时,必有一假。因此对于矛盾的部分应当认真查证,确认哪一证明内容符合客观事实。

二是包容关系。即甲证据的内容全部被乙证据所包容。如证人刘某的证言全部被证人张某的证言所包含在内,两者即为包容关系。就证人张某的证言来说,被证人刘某的证言部分印证。

三是交叉关系。即甲证据的内容与乙证据的内容部分交叉重叠。如证人李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都提到犯罪嫌疑人的2月17日的盗窃事实,但证人李某的证言还提到犯罪嫌疑人5月8日的盗窃事实,而证人王某的证言还提到犯罪嫌疑人的抢夺事实,两证言即为交叉关系。证人李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在犯罪嫌疑人的2月17日的盗窃事实上部分印证。

(二)概括印证和细节印证

按照印证的具体内容不同,可将链集印证分为概括印证和细节印证。概括印证是指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在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相互印证和吻合。细节印证是指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在案件事实的具体细节上相互印证和吻合。·实践中,我们通常比较注重案件事实的概括印证,而忽略案件事实的细节印品证。实际上,有时实践中的细节印证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一些颇有特征的细某节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特别注意发现这些颇集证的有特征的细节印证,细节印证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证明效果。“细节特征吻第三章发现证据间有用的联结点合的意义主要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该细节的特殊性程度。比如贿赂案件中,行方法与技巧之贿人证实某个时刻送钱时看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某件较为特殊的陈列品,或送钱时恰逢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家中出现了某个少为人知且有特别意义的事件等。

这类细节特征被印证,证据的可信程度就大大提高

[司法实例]2002年5月,浙江某地发生一起12岁小女孩被杀案件。女孩窒息死亡,解剖中发现胃内有米粒、菜叶状物质和咖啡色肉丝状物质,进食不久即死亡,有性侵害迹象。胃内咖啡色肉丝状物质怀疑为荔枝,与犯罪嫌疑人家中荔枝壳进行检验,比对一致,来源于同一棵树,而与市场上的荔枝不一致。

本案中,小女孩胃内荔枝肉与犯罪嫌疑人家中荔枝壳比对一致,来源于同棵树,这也是细节印证。

链集印证的类型除上述两大类外,还可分为直接印证和间接印证、肯定犯罪的印证和否定犯罪的印证,普通印证和关键印证等。

五、链集印证的构成要素

对于链集印证包含哪些构成要素,迄今为止尚未有人探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链集印证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第一层构成要素:刑事证据链,它是构成证据链集的基本单位。

第二层构成要素:证据链节和证据联结点。刑事证据链是由证据链节和证据联结点组成。所谓证据联结点,简而言之,是指刑事案件中证据内容(或证据链节)与证据内容(或证据链节)之间相互印证的地方。证据链节是证据链的基本组成单位,证据联结点是证据链的核心和灵魂。

第三层构成要素:证据链体,证据链头。刑事证据链节又由证据链体、证据链头组成。其中分属不同证据链节的证据链头之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就构成证据联结点。证据链体通过证据链头的联结作用,体现出其证明作用。

来源:南京刑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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