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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拆迁小常识,每点都与被拆迁人有关!

 文明苑 2019-04-30

近年来,各地城市的改造项目数量越来越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甚至是引发许多恶性案件。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于拆迁人和行政机关违法拆迁、不依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因此作为这被拆迁人多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时从容应对,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实用拆迁小常识,每点都与被拆迁人有关!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篇

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不过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其中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此外,还需要对失地农民办理并落实社会保障,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对社保费用划入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且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降低被拆迁户原有居住生活水平;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篇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是不能实施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其次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是者省级政府的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10日内公告,公告批准文件的时间和批准文号,征地行为才是合法的。任何的未批先拆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在没有弄清楚拆迁方是否有合法手续时,不要轻易的签字,遇到违法征收时可及时可通过裁决、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实用拆迁小常识,每点都与被拆迁人有关!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不低于周边新建的同用途商品房的市场价,具体的补偿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同时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次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次,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那么,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征收评估方法

在征收过程中,评估显得尤为的重要,如果评估过低,被拆迁的补偿自然就会很低。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推举式”的选定,且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根据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进行适用性分析,选择一种或是多种来进行评估。但是无论是哪种评估的方法,都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一个详细的实地考察,根据房屋的具体实况给出合理的补偿。

集体、国有土地征收时对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时,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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