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 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易保全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以第三方身份记录业务的完整事实经过,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防范电子数据毁损或丢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在电子数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电子证据保全服务将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并发送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时的司法备案,而且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日后产生业务纠纷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在进行查询、分析、取证等环节进行实时调取,尤其是保证电子证据在庭审中的效力,可以免去庭审过程中的取证过程。 通过易保全的如下的专利技术手段使得电子数据向电子证据进行蜕变,增强电子证据在司法层面的可信力: 1.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针对的已经进入证据库的电子数据,目的是保证已得到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防止其在保存和处理的过程中遭遇未被批准的读取和篡改。 2.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技术 数字签名和数字时间戳的主要功能就是证明子证据的有效性。数字时间戳技术用来录电了证据的时闻,他可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已经存在,并以证明电子证据在争议发生时到庭审阶段未被更改。数字签名可以来验证电子证据制作者的身份,并且可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3.数字摘要技术 数字摘要技术并不是一种加密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是产生电子数据特有的“指纹”,这样就可以确保数据没有被修改,如果信息被修改或者其完整性被破坏也可以轻易的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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