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三(身份证号:XXXXX)借到人民币XX万元整(¥X0000.00元),月利率1%,于XXX年XXX月XXX日到期归还,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的,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用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担保方作为借款人(债务人)向出借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担保期限至借款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双方(各方)因借款产生争议的,向出借人(债权人)身份证人(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及借条中的联系方式双方(各方)一致确认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连带保证人:王五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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