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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证据证明力

 金华303 2019-05-05

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证据证明力

一般讲来,在同一事实存在数个证据时,这些证据就需要根据其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采纳的证据。具体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七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从上面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依照原则,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天纵鉴定等技术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其结论,在证据证明力中仅次于国家机关所出具的公文书证。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争议事实,还原案件真相方面起着非常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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