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 按火灾危险性的民用建筑分类,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这两类建筑又可以细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1)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h>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二类:27m<h ≤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2)单、多层民用建筑 h≤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1)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① h>50m的公共建筑。 ② h>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③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④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⑤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二类: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2)单、多层民用建筑 ① 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② h≤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耐火极限 ① 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② 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③ 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例子:如非承重墙体、防火门等,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像梁、墙、柱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 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9978)。 需要注意:当到达第一个判定标准时,就认为达到了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层数要求 各类建筑耐火等级、层数要求。 耐火等级: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层数: ① 甲类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② 甲类仓库只允许是单层。 ③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耐火等级: ①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层数: ① 民用建筑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多为5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最多为2层。 ②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③ 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④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⑤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