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 : 词汇 1、慎重选择、严格选拔、优中选优之意(出处:一介之任,必欲因能;讲艺之臣,犬为遴选。--王安石《辞男雱说书札子》)。 2、古代官场上层择优选拔下层官吏、贤才。 3、指当今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公务员遴选,全称公务员公开遴选,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遴选是公务员队伍内部竞争性转任和选拔,是公务员队伍中"二次择优"的制度创新,建立起纵向跨机关层级、横向跨部门(系统)的交错式选人用人渠道,对实现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来自基层、干部出于基层,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有重要作用,从干部结构上保证党政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遴选分为中央遴选和地方遴选,分别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考试内容一般有笔试和面试,偶尔还有加试。 折叠 编辑本段 词音词义折叠 编辑本段 遴选方式中央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主要是解决党政领导机关干部队伍来源比较单一、经历比较简单、素质结构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过去不少机关干部是从家门到校门,毕业后直接进机关门的"三门干部",他们的素质和潜能俱佳,但离基层较远,离群众较远,缺乏实践锻炼与基层经验,难以深层剖析理解当今中国民生和社会实际,而遴选公务员可以有效解决中央国家机关中这一短板和不足。 同时,遴选还在于探索建立一条基层公务员的选拔培养链,这对畅通基层公务员的"上行通道"非常重要,通过遴选,乡镇(街道)公务员都可以直接到中央任职,实现五级连跳,这在以前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折叠 编辑本段 考试方式遴选是一种可以跨政府层级、跨工作部门(系统)、跨地区的竞争性选拔。全国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报考中央机关,对他们报考的岗位也没做严格限制,可以跨越自己的工作部门(系统)报考。这样面向五湖四海选拔人才,符合"结构优先、兼顾素质"的要求,但也给选人带来了一定难度。 为提高遴选对象与遴选职位的匹配度,缩短岗位适应期,遴选过程非常注重岗位的针对性。比如,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即根据报考职位和各职务层级的需求,分别设置笔试科目,命制不同的试卷。处级、副处级和主任科员的考察内容是不一样的,比如,正处级领导职位和副处级领导职位分别考不同类型的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主任科员职位考案例分析。面试则实行"一职一卷",就算是同一层级,不同岗位考的内容也不一样,有的还要做跟岗位要求相关的心理测评。这样,真正做到了"干什么考什么""用什么测什么"。 这种考试侧重于测试报考者的综合素质与岗位要求的匹配程度,其甄别人才适任的意义大于甄别人才优劣的目的。事实上,对于那些在基层摸爬滚打了多年的公务员来说,一般的考题很难考出他们的真实水平,也很难选出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报考者,个性化、针对性的考试方式是公开遴选的必然选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难免有一个不断认识、发展、完善过程,但由于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考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精准性,实践表明其效果是非常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将近97%的考生认为,这种考试能够有效测查他们实际的工作能力,95%以上的用人单位对选出来的人员非常满意。公开遴选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群众公认的基层优秀人才选拔到了中央机关,达到了遴选机关用人满意和公务员工作满意的良好效果。 折叠 编辑本段 遴选制度完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要实现公务员公开遴选规范化、常态化和科学化管理,最管用、最通行的做法就是将其法制化。要保障公开遴选的生命力,最好的出路也在于渐进推进遴选工作法制化,构建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法制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规范公开遴选工作的顺利推进。 遴选,可考虑与现行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以及公务员考试做好制度上的衔接与协调。未来可在中央层面对各类公务员竞争性选拔做一个顶层设计,明确每一个竞争性选拔的定位,清晰不同竞争性选拔制度之间的边界,使不同选拔任用方式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不同选拔任用方式的职位比例分配,做到有章可循,保障公开遴选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务员考录等选拔任用方式不相互争抢职位。 为进一步增强公开遴选的吸引力,应该把更高层级的职务也纳入遴选范围,建立以处级(含)以下职位为主、司(局)级职位为辅的遴选职务范围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开遴选的竞争性,也有利于拓展下级机关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要做到遴选制度行之有效,相关配套政策也不可或缺。当前遴选机关终止遴选制度、拟用人员试用期期满不合格退出机制等还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遴选任职公务员的工作稳定性和安心程度。 折叠 编辑本段 法律法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折叠 编辑本段 诗句或名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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