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否经过村委会做明确规定,那么按规定程序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就应具有法律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的利益,最好是请村委会作为鉴证单位共同商议并签订合同,这也是不少地方的通行做法。 提问中的“承包土地”表述不准确,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早已承包到了户,现在大家口头上的说“去承包土地”,准确表述应是“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说的“土地流转”)。 与这种情况对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不太清楚的还比较多。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和规定,防范风险,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特结合本地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1)严格遵循“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由土地承包户自主决定。 (2)原则上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规范合同。 二、对土地流转进行分级评审 (1)流转规模在50亩以下的,在村委会对土地流转的用途、价格、年限、面积、地点等签注意见后,由当地镇街进行评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在一些地方已要求要经过村委会。 (2)流转规模在50亩以上至100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签注意见、所在镇街初审后,报区县农业项目评审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3)1000亩以上的,村委会签注意见、镇街初审和区县联审后,报市级农业部门审查备案。 三、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理 (1)确保农业生产用途,禁止土地非农化。 (2)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畜禽、水产养殖不能布局于禁养区。 (3)城镇开发建设区范围内,禁止土地规模流转使用。 土地流转既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和发展。为此,不少地方已成立有区县级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镇街建有服务站、村里设有服务点。各位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项目的有识之士,在流转前、流转中、流转后都应加强与各地服务网点的联系,依法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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