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19〕25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桂国土资规〔2016〕7号)的部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中规定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贫困县(市、区)扩大到54个(详见附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三条规定调整为“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5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细则所称受让方和竞买人,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四条规定调整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挂牌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采用“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交易,即耕地、其他农用地等不同的地类整体打包出让;也可采用“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项目拆分的方式进行交易。根据土地整理复垦成本构成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性质等因素测算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的规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25万元/亩”。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调整为“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会同规划院于3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规划院2个工作日)完成对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合规性、合法性的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于出具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交易公告及须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发布交易公告及须知的审批意见,同时冻结拟出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管理台账,交易期间该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经审查,拟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组织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九条规定调整为“符合出让条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一)出让人名称;(二)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地理位置、坐标、确认文号等;(三)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四)交易的时间、地点;(五)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为“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挂牌期内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不成交。未成交批次的节余指标可于确定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由原申请单位申请重新挂牌出让或终止交易程序解除指标冻结。申请重新挂牌出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由原申请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交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重新交易申请书,对再次交易的指标无需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交易中心在收到重新出让申请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申请终止交易程序解除指标冻结的,需由原申请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该批次指标解除冻结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整为“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自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中心大厅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受让人名称;(二)成交时间、地点;(三)竞得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简要情况;(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附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54个贫困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全区范围流转的54个贫困县名单
来源丨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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