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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出发,谈谈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建议

 菊花廿六 2019-05-06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各级安监部门相继撤并、应急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对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安全生产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面、基本盘

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是为了“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二者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及与之对应职责“部门”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1)战争——军队;

(2)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原防汛、抗旱、地震救灾等部门;

(3)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坍塌、爆炸、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

(4)刑事案件——公检法系统;

(5)自杀——有关协会、群团组织;

(6)其他意外事故——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

(注:以上所有情形都有一个基本的职责“部门”——医院)

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政府,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

2017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881人,失踪98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3.8万人;

2016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1432人,失踪274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4.1万人;

201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819人,失踪148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6.6万人;

2014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1583人,失踪235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6.8万人。

以上,这些“无言”的数字已经充分说明了为什么整合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与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中的基本面、基本盘,会是安全生产。

如果说洪水、地震、台风等“天灾”的发生是无法避免和不可控的,那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样的“人祸”,是完全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去减少乃至杜绝的。这里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从业人员,是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是每一名社会公众。因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中的应急管理包含两个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其中政府层面的应急管理已由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这里主要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如同“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军队之于一个国家的意义。可能平时都派不上用场,但关键时刻拉不出来,顶不上去,就要付出血泪的代价。

根据安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七个职责内容的逻辑性、顺序性是非常明显的。从(一)到(七),从制度制定到实施,从隐患排查治理到应急救援,如果都没能做好,那么就只能也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了。

因此,从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看,与应急管理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应当是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前端工作做好。

根据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每一起亡人事故发生的背后,都必然有29件轻度的事故和300件潜在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等职责,去减少乃至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都与爆炸、有毒物质有关,一旦发生事故,对从业人员生命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可能危害社会公众。其他行业的事故影响可能只局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围墙内”,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影响则可能越过“围墙”,对社会环境造成伤害,甚至演变成公共安全事件。因此,危化行业的事故预防尤其需要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三、对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 明确思想认识

安监部门的撤并,并不代表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要了,与之相反,作为整合了原安监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之所以叫“应急管理”,是为了更加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的重视,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什么而“急”?为“人命关天”而急!这就是应急!

因此,作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首先要明确思想认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只有思想上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中予以落实。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本单位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因此,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就要抓住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人”。通过督促其履职尽责,切实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实践建议如下:

1.询问主要负责人

以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后就开始对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相关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则开具责令限期整改等文书。这样的执法检查方式容易让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混同于企业的“安全员”,替企业找隐患,造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积极性不高,使其出现“等靠要”惰性思想,就指着执法人员来替我找隐患,找到什么改什么,机械被动;或是对执法检查产生抵触和反感心理,认为执法人员就是来找问题的,不主动配合,隐患整改也应付了事。

故,建议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后,首先询问主要负责人是否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作为主要负责人,如果连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自身应负的七个法定职责都不了解,那么这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可想而知。即使其相关内业资料如何如何完善,那也可能只是花了钱请第三方机构做了一套“完美的”、用以备查的内业资料。这样的形式主义,只会害死人。

其次,询问主要负责人对法定职责是如何开展相关具体工作的,即了解其是否真正重视和知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较于采购、销售、技术、财务、人事等经营企业能力,安全管理能力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要掌握的,因为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

最后,询问主要负责人对相关部门近期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要求,是否有组织企业从业人员传达学习,并做好记录,尤其是事故类通报,要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2.询问从业人员

通过随机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是否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以判断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际开展情况与效果。

内业资料可能会“说谎”,但如果从业人员没有掌握相关知识是“说不了谎”的。即使是为了迎接检查所做的“临时抱佛脚”,那也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进行教育培训。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对“询问情况”进行记录,作为掌握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材料备存。

(三)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的原因大致可总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很多时候,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那么,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由“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可知。根本原因是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具体到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直接影响到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强弱。

故,相较于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工艺过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更注重通过判断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的强弱,以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类事故隐患。

那么如何判断?具体实践可采用上文提到的询问法。或者采取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的形式,动态掌握其安全管理思想状态。

此外,对“物的不安全状态”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可采取“对表检查”的形式。检查表的设计方面,“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专业技术类检查事项,可委托专家进行制定,只要编写的好,文科生同样看得懂阿拉伯数字。如某个仪表的数字应当处于哪个区间,某管道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多少等。

而安全管理类的检查事项可由执法人员根据所在地区企业实际,结合以往的检查情况进行编写。如某企业长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不重视,那针对该企业的检查表就侧重于这方面的检查,做到有针对性。

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强调要注重防范排查重特大风险隐患,何为“重大风险隐患”?既是指危险物品储存场所、罐区、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部位或生产工艺(偏重“物的不安全状态”),更根本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所导致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因此,如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跳过”企业,一味的去查找“物的不安全状态”类隐患问题,不仅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提出很高要求,也容易让企业负责人思想发生偏差。

故,建议执法检查既要注重发现“物”的安全隐患,更要注重通过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层面的问题隐患,来督促企业自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毕竟,在生产环节、设施设备等“物”的专业技术类方面,企业才是更专业的,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则更多的体现在对《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上。

综上,安全生产执法要回归到《安全生产法》,抓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人”,督促其落实法定职责,最终使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结语

开弓没有回头箭,安全生产工作,永远在路上。作为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我真切的期望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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