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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有效吗?

 北纬37度007 2019-05-06

基本案情: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承包等业务。B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等业务。万某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2017年,C公司在某地投资开发×××项目房屋建设工程,A公司总承包×××项目房屋建设工程。2018年1月22日,B公司向万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万某以B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参加A公司投标,并签署一切文件。2018年2月9日,万某借用B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签订《模板劳务分包协议》,约定B公司分包×××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万某与袁某达成协议,将其分包的劳务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再分包给袁某承包施工。事后,袁某组织人员进行木工劳务施工,并完成部分木工劳务分包项目。2018年1月18日,万某以工程质量保证金名义,收取袁某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并向袁某出具收款收条。2018年2月,袁某与万某因承包施工而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袁某退出施工场地。事后,万某擅自离开施工工程现场,下落不明。袁某要求万某返还保证金100000元无果。为此,袁某请求判令万某返还工程质保金100000元;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万某借用B公司的施工资质,与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签订《模板劳务分包协议》是否有效?万某将其分包的劳务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再分包给袁某的行为是否有效?A公司与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京师王国祥律师认为:

第一,万某借用B公司的施工资质,与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签订《模板劳务分包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之规定,万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B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下设×××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模板劳务分包协议》违法、无效。

第二,万某将其分包的劳务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再分包给袁某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万某与袁某达成协议,将其分包的劳务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再分包给袁某承包施工,袁某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分包协议违法、无效。协议履行期间,万某以工程质量保证金名义,收取袁某质量保证金100000元的民事行为违法、无效。因此,万某应依法向袁某返还质量保证金100000元。

第三,A公司与B公司应对万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万某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B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模板劳务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因此,B公司应当依法为万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B公司的违法分包,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因此,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应当依法为万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下设的×××项目经理部未取得法人资格,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法人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由万某返还袁某质量保证金100000元;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京师实习律师张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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