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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上海总部经济招商协议书

 昵称63892334 2019-05-06

 上海总部经济招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上海崇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繁荣地方经济,鼓励企业入驻甲方园区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与政策支持。经甲、乙两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引进乙方入驻甲方园区,为乙方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支持。

2.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营业执照、税务等部门要求的开业注册或者企业迁入涉及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3. 甲方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为乙方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并按照协议及时兑现对乙方的扶持奖励。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等部门要求的企业设立注册所需全部材料,以及甲方需要的有关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有关证件、材料、签名原件的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材料、签名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2. 乙方在合法诚信经营的前提下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管理,按时纳税,及时进行企业年度公示。

3. 协议期间所涉及的办证规费由乙方承担。

4. 乙方按甲方要求缴纳园区服务费后,可享受园区提供的企业事项变更、税务咨询等服务,不包含企业经营许可类。

三、 关于企业扶持奖励的标准

1. 甲方根据乙方每年度在甲方园区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如下的比例奖励给乙方作为政策扶持:

(1) 乙方年度纳税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甲方将增值税税额的XX%,企业所得税税额的XX%奖励给乙方;

(2) 乙方年度纳税额大于100万但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甲方将增值税税额的XX%,企业所得税税额的XX%奖励乙方;

(3) 乙方年度纳税额大于500万元的部分,甲方将增值税税额的XX%,企业所得税税额的XX%奖励乙方。

2. 若乙方年度纳税总额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则甲方不予乙方政策扶持奖励。

3. 甲方按季度与乙方进行结算,每年3月、5月、8月、11月结算上一季度的奖励款项。

4. 乙方须在收到扶持款的14日之内开具收据给予甲方。

5. 特殊约定

四、 其他

1. 如国家、上海市、奉贤区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注明的奖励标准也将做相应调整,但不影响已进行奖励拨付款项。

2. 本协议为保密协议,不得向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在甲方园区所缴纳的税收,参照本协议比例结算。

4. 本协议有效期至 2019  12  31 日。

5. 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双方应开展协议续签洽谈工作。

6.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根据2019年最新政策文件,开展总部经济招商,无地域限制,全国企业均可依法依规享受本扶持政策。

企业可选择:注册新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注册地址变更等方式入驻园区,新缴纳的税金即可享受扶持政策,合法合规降低企业税负。


本文引自:

m./gov  详细内容请浏览网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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