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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殴打他人,不等于具有伤害的故意。

 anyyss 2019-05-06

殴打他人,失手导致被害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殴打他人是否能够推定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让人伤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张明楷教授在其著作《故意伤害罪探疑》中,提到:“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仅出于殴打的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殴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殴打的故意不能等同于伤害的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人死亡,也可以往过失致人死亡方向辩护。

具体可以从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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