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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篇】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常见问题浅析(中)

 北纬37度007 2019-05-07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的常见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十余年的结算审计经历,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出现的各类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主要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有如下几类:

合同预算范围问题

此类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确定固定总价合同时,总价合同对应的合同预算组成与招标图纸不对应造成的,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

  1. 招标图纸有的工作内容,但合同预算未体现。此类问题发生时,一般情况下,承包方一般会以增加工作内容为由提出变更请求,要求追加费用。

  2. 招标图纸没有的工作内容,但合同预算有体现。此类问题发生时,一般情况下,业主方会提出扣减要求,对此部分内容在合同总价中进行扣除。

主要生产要素调价问题

此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施工期间主要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出现剧烈波动,超出了承包方的预期,向业主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诉求。也有个别情况,由于生产要素价格在施工时间段内处于下行通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签订合同时价格,业主方要求扣除部分合同价款的情况。

图纸问题

图纸问题目前工程实践中较为普遍,具体为招标时所用的招标图与施工时所用的施工图不一致,甚至有的项目存在多版图纸的情况,这在精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中尤为普遍。此类问题发生时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情况下业主均会同意计算图差。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图差是“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图差,而不是“施工图”与合同预算的图差。很多情况下,图纸问题出现争议均是由于上述概念混淆产生。总价合同的合同预算工程量往往不能与招标图一一对应,这里面原因很多,有编制时的计算错误、招标图设计深度不足编制预算时补充等。但总价合同在法理上应视为一种风险包干合同,虽然不包含合同状态变化的补偿机制,但是其风险包干的范围,在合同签订之时就被限定在了二维度的时间边界与对象边界内,这就保障了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状态发生变化后,能得到合理的状态补偿,即总价合同已通过风险包干进行了事先补偿,图纸变化应计算两版图纸的变化量,不宜变动固定总价合同的内容。

变更、洽商问题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变更洽商”,所以变更洽商作为总价合同结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变更洽商主要易出现争议的点有如下几处:

1. 变更洽商是否要计算价款问题

一般情况下,变更洽商是否发生费用要看变更洽商的提出方和受益方:

变更洽商的提出方为承包方,如是承包方为自身施工便利提出的变更洽商,承包方无权就此向业主方主张费用;如是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业主采纳,可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费用,合同无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费用承担比例。

变更洽商的提出方为业主方,一般来说是要计算费用的。但往往实践中会有很多合同有着不同的约定,如笔者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就经历过的有“只要建筑物的主要层数、层高、建筑面积没有变化,所有变更均为技术变更,不发生费用”、“所有设计变更均为技术变更,不发生费用”等等。一旦有这些条款的存在,按照合同约定,变更洽商就不应计算费用。但从实践上来看,最终结算严格按照条款来执行的项目不多,大多数都是由业主与承包方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从法律上来讲,关于风险包干的立法思想均不支持将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包括在风险包干范围内,如《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1983]261号文)、《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86)商建基字第16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等文件或范本中,合同价款所涵盖的风险包干范围均不含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及价款的增加。上述立法思想的经济学原理在于解决建设工程交易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和价款增减也能包括在事先约定的风险包干范围以内,发包人便可以利用包干的条款,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而不予支付或不全部支付,使得承包人难以获得合理利润,进而引起工程的偷工减料以及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

作为咨询单位,在业主方提出类似要求时,一定要给业主方合理的建议和风险预警。

2. 变更洽商单价的确定

变更洽商单价的确定一般依据合同内关于变更洽商单价的确定条款执行即可,易出现争议的点是合同对此没有相关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引用合同预算中已有单价或参照类似单价来计入。

如果发生的变更洽商是独立于工程的孤立内容,在合同预算中无相关参考依据,一般解决的方式是参照工程所在地定额及造价信息价确定价格或由发承包双方谈判确定。

施工未全部完成问题

施工未全部完成是指承包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此类结算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较为常见,常常与图纸版次问题掺杂在一起。较为棘手。这种问题一般有如下几种解决方式:

  1. 图纸无变化,直接核减原合同预算对应部分。

  2. 图纸无变化,但合同预算工程量对应图纸工程量有偏差,根据京高法发【2012】2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结算价款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 图纸有变化,按照最终实施版施工图纸根据京高法发【2012】2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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