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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智慧屋ssd 2019-05-07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生产经营管理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

第2章  培训

第4条  公司或生产制造部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办公室组织,生产制造部负责培训,各车间、班组安全培训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5条  新进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接受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进入操作岗位。

第6条  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公司需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7条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8条  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之后,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对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3章  劳动场地安全管理

第9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10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必须平坦、顺畅,确保有足够的光线,在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设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11条  对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12条  要定期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13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4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4条  对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和改造。

第15条  定期对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作业人员要认真做好工作日志的记录。定期送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6条  设备放置位置应安全可靠,并保证具有合乎作业人员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的活动空间。

第17条  设备的操作区域应能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

第18条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设备,应对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他作业人员接触。

第19条  设备上应置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设备使用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标准。

第20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4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对于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于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21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引进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相关安全法规要求。

第5章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

第22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23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24条  需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用明火时,必须得到车间主任、部门经理批准,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6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25条  生产制造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发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降低职业病的危害。

第26条  生产制造部应负责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27条  生产制造部负责做好生产部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28条  每年定期组织车间班组的一线员工进行体检,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上报总经办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29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应对特殊工种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全补贴。

第7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30条  生产制造部必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以了解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的生产环境、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

第31条  生产制造部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保证1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4次,每周保证1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从事特殊工种和操作特殊设备的员工应每天进行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32条  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生产制造部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要求各车间班组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8章  安全奖励与惩罚

第33条  对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为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所提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对事故抢险救灾有功的。

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的。

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34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应予处罚。

1.安全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规作业、违章违纪的。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却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35条  处罚类型。

1.经济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罚款20~1000元、赔偿损失30%~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

2.行政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章  附  则

第36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37条  本制度施行后,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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