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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之四
2019-05-07 | 阅:  转:  |  分享 
  
徐高峰谈公司纠纷之四股东出资纠纷律师实务#股东出资纠纷#投资融资#股权变动引子:安徽控股将其持有安投资本的大股东,认缴100万,认缴
期限到2018年5月1日。但2017年3月份,安徽控股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中能控股。但是问题是2016年12月份一份生效判决判令安投
资本赔偿A公司200万元。债权人A公司迟迟执行不到欠款,加之认缴期间已到,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控股、中能控股在认缴100万的范围内承
担责任。最终安徽控股因为在认缴期限前转让该股权,免除了出资义务。最终法院判令中能控股承担责任。定义:股东出资纠纷,系指股东违反出
资义务而致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权益受损而产生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由何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出资不实股东住所地。被
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为户籍登记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
户籍地指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为法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实践中,如果发生公司住所地与实
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善意相对人可以直接以登记的
住所所在地为准。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追究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只要债权本人未超过诉讼时效,便可主张。法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
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的主要情形出资不实出资不实主要包括出资数额、时间、形式或
程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其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出资不足、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或价值的瑕疵。虚假出资是指股
东表面出资,实质上采用欺骗手段并未实际出资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
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将其
所缴的出资暗中抽回,即实际上并没有出资的情形。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
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律师观点出资不实类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如何认定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以非货币出资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续方予以认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资产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权
利无瑕疵)。(2)已向公司交付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实物、包括交付技术资料、给予公司必要的技术指导。(3)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的,还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温馨提示: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
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
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
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验资报告可否作为判定股东出资
到位的直接证据?《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验资并出具证明。
判定股东是否出资到位,验资报告适格关键性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虚假验资情形外,应当认定出资到位。瑕
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能否主张抵消其相应的瑕疵出资额?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到期债权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9条、100
条的规定以该债权抵消相应的瑕疵出资。但是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②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规定,破产程序中,股东的破产债权不能与其所欠付的出资相抵消。《合同法
》第99条【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同法》第100条【约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
抵销。违法犯罪取得的货币进行出资,出资行为是否有效?货币其属性表明占有即所有,意思就是推定货币占有人就是货币所有人。在此情形下
,出资亦有效,违法犯罪人取得该出资相对应的股权。但是违法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此时违反犯罪人对货币的所有权已转化成股权,即便追缴,也
只能通过处置股权的方式。处置有两种,即拍卖与变卖。虚假出资类强制执行中,债权人能否直接追加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
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
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强制执行中,能否不经审
判,便将为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可以。在公司无力清唱债务的情况下,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验资不实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需要经过审理才能明确承担责任比例。抽逃出资类1、虚报利
润进行分配,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2、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四、律师观点1、隐名股东情形下,如果存在出资瑕疵,应当
有隐名股东承担责任。2、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与其他债权人无异。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或抽逃出资
,公司有权限制股东部分权利。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虚假出资纠纷1、释义:虚假出资是指股东
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却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从现行法律背景看(实缴制——认缴制)具体情形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产
权转移手续的。2、适用法律《公司法》第27、28、83、19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8、9、10、11、15条。3、审
判规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不能用作出资。——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有
限公司诉李亚琼股东出资纠纷案((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740号)“首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冰点水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系重庆必扬冰
点水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由该公司控制的中间商向客户批发,在营销渠道成员管理中有控制权。上述报告明确经销权体现为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
责任公司对营销渠道成员的控制权,且该公司系本案原告的下属公司,李亚琼并非实际权利人,也无证据证明在出资时取得了该权利,因此,无权以
经销权出资。其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依法转让至公司名下。李亚琼作为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即使有权以经销权进行出资,理应将出资的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经销权实际转让至本案原告名下。最后,依据资产评估
报告,本案经销权的权利属性体现为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产品营销渠道成员管理中的控制权。该权利指向的法律关系建立在特定的权利义
务主体之间,即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控制的中间客商之间。若将该经销权进行出资,需要将权利转移至本案原告名下,则以特定主体间
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经销权法律关系消灭,经销权的权利价值难以确定。”(三)逾期出资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形。现行《
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缴的除外),并取消了首次出资期限及限额的规定,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
或股东协议等自行约定出资时间的权利。由此,该类纠纷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常见,在此不作赘述。二、因出资后的抽逃行为产生的纠纷抽逃出
资行为,系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出资的款项撤回的行为。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
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1、适用法律《公司法》第35、91、20
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2、14条。2、审判规则(1)厘清《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与投资款、合作款等的区别,只有非经法定程序
撤回用以获得股东资格的“出资”,才成立《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文君、翁建勇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09)二中民终字第08862号)“故5700万不应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款(或转购股金),更不应被认定为翁建勇的股东入资款,而是
翁建勇等人的项目投资款。。。由此,该4份退资协议中关于股权的约定并非抽逃出资。”(2)厘清法律层面的注册资本与会计层面的净资产的区
别,即使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额,亦不影响抽逃出资行为的定性。——黑龙江省绥棱农场与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
申请案((2015)民申字第2996号)“本院认为,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绥棱农场作为冰雪公司股东,将5500万元新
增资本转入冰雪公司账户完成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即以“返还验资”的形式将新增资本的本金及利息全额予以收回,未对“返还验资”作出合理
解释;其虽提出冰雪公司实有净资产达一亿四千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应认定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显然是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
,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绥棱农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事实,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引子:远洋公司(有限
责任)召开股东会,股东A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远洋公司拒绝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A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后上海高
院认定,变更法定代表人虽然系修改公司章程,但并不属于属于重大事项,可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判令远洋公司予以工商变更。定义:请求变更公司
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管辖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
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第
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实践中,如果发生公司
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善意相对人可以直
接以登记的住所所在地为准。综上,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实践中引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主要
情形自然人股东死亡引发股权继受,或者法人股东发生分立、合并,从而需要将股东的继受主体登记为股东的;股权转让、股东退出、司法拍卖等情
形引发股权变动,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东出资瑕疵(如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对其除名,需要进行变
更登记;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对公司章程特别列明的人员的任免事项作出决议,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6、冒名股东变更登记特殊情形
被冒名人不是股东,所以被冒名人无权请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但为妥善解决公司工商登记中股东名实不符问题,减少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被冒
名股东有义务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系股
东身份固有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财产利益为内容,其权利的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四、律师观点(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履行顺序,不得以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引起的公司变更案件中,转让股东、受让股东均有权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要求公司将其在公司中的出资登记
到受让方名下或将其受让的股权进行登记;股权受让人可一并确认其受让后的持股比例。因股东死亡引发的股权继承案件,只要公司章程未排除股
权继承,股东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类诉讼;公司不得以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权全部转让仅引发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后果。除非公司机关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否则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不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因出资瑕疵被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对其原先认缴的出资进行减资或交由其他主体认缴。其他主体认缴出资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而非通过股权转让从被除名的股东处继受取得股权。其他主体诉请变更登记,应以公司为被告;被除名的股东对于公司变更登记不负有协助义务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只为,则是印章、证照的实质掌管者和移交义务人。由公司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册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起诉状模板读者可以自行参考“徐高峰谈公司纠纷之二”低行的起诉状模板徐高峰谈公司纠纷之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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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上海徐高峰...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