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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得清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吗?看看专家怎么说!

 gsrsluohe 2019-05-07

原标题:证明力判断坚持印证“四原则”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而证明力是指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前提下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和价值。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本谈不上证明力。证明力判断的基本方法就是印证。印证是两个以上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也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即通常所说的“证据互相印证”。如何运用印证进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呢?应着重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首先,坚持“证据能力审查在先,印证在后”。这是由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印证是规范裁判者如何评价证据之价值的方法,“属于证明力层次,因此,适用前提必然是已经取得证据能力”。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先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需要通过印证进一步判断其证明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直接排除,无需进行证明力判断,这是防止“假象印证”的关键。例如,一份刑讯逼供得来的被告人供述,自始就没有证据能力,连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都没有,直接排除在定案视野之外,根本无需判断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和价值。

其次,运用好“双向对比”。印证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对比,也就是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这里的对比可以分为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以检验相互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以及矛盾如何排除。既包括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笔录证据、鉴定意见之间的印证,也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还包括不同证人间的印证、多个书证之间、多个物证之间的印证等。纵向对比主要是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事实在不同时间作出的多次陈述或多次供述进行对比,看其前后陈述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生前后矛盾的情况时常发生,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向证人当面核证,重点关注两点:一是证人或供述人对其翻证、翻供能否作出合理解释,二是与其他相关证据能否印证。

再次,准确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关键在于权衡各种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问题,祛除可能的怀疑。证据之间不能印证、真伪不明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但是裁判者不得以此为由不作出裁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通道。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存疑就一律从无”、“只要存疑就一律无罪”。实践中,存疑有时表现为“有”和“无”存疑,即质的存疑,此时应当推定为无,比如,犯罪嫌疑人甲有没有殴打乙,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有没有殴打的事实存疑,推定为甲没有殴打乙;存疑有时表现为“多”和“少”存疑,即量的存疑,此时推定为“少”。

最后,运用印证方法要遵循防止误区原则。

一是要防止仅有个别非主要情节被印证便认为可以定案。一个案件能否定案,关键是构成要件的事实有无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仅有个别非主要情节得到证据间的印证还不足以定案。

二是要防止全部细节都到印证才敢定案。有些证据之间存在细微矛盾,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影响证明力。反而,有些言词证据全部细节都一模一样时更值得怀疑。比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言词证据笔录之间在细节上高度吻合,这种印证显然是有问题的。

三是要防止只关注有利于定案的证据之间的印证而忽略或轻视不利于定案的证据之间的印证,反之亦然。特别是作为公诉方,不能只关注甚至断章取义地看待有利于定案的证据间的印证,而忽略不利于定案的矛盾之处。

四是要防止印证的绝对化。不能“为了印证而印证”,更不能为了印证而违背自然法则、经验法则和论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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