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泽传 律师 专利代理师 商业秘密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需要有保持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而那些不为竞争对手所知的商业信息就可能会成为商业秘密。 一、法律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被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信息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价值性是指对企业来说具有价值,该价值并不是一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失败的实验数据,虽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但对权利人仍有巨大价值; 采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首先要有保密的意愿和想法,并对该商业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手段,该保密手段不是看保密的结果,而是保密的行为,即权利人只要有保密意愿,并且采用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符合该条件,至于在结果上能否达到保密,并不是法律所考察的标准。 二、商业秘密分类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将商业秘密分成“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虽然没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细分,但实务界还是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划分。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一般是权利人涉及技术方面的信息,具体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操作手册、分析方法、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等。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是权利人涉及经营内容方面的信息,具体为:经营战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财务资料、定价政策、劳动报酬、营销计划、流通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其他商业信息 修订之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等商业信息”,该修订采用一种兜底式的方式,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未包括的信息归类为其他商业信息。例如“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运动员的训练方法等。 三、律师建议 商业秘密中的商业信息内容非常广泛,无法用列举的方式穷尽。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也给权利人识别自己的信息哪些构成商业秘密,哪些不符合商业秘密规定带来了困难。律师希望通过本文,去帮助权利人明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商业信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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