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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麻术后她再也没有醒来,法院:医院承担70%责任

 半刀博客 2019-05-09

一次小手术后,广州的陈姨再也没有醒来,呈植物人状态11年后不幸去世。医疗鉴定显示,陈姨全麻术后观察时间不足,转送过程中无医护人员陪同,“医方对麻醉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未尽谨慎的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二审认为,因2004年时全国还没有全麻术后观察的强制标准,考虑当时原则和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判令院方承担70%责任,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55.25万元。

陈姨的家属日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院方的过错低级而明显,应承担90%过错责任。11年间,家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付出,子女甚至为此推迟了结婚、生子等人生规划,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远远不能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进行补偿。

全麻术后缺氧致植物人状态11年

2004年6月22日,58岁的陈姨因子宫、卵巢有病变,怀疑有肿瘤,在广州铁路中心医院(现为“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接受全麻+硬麻下行腹腔镜下左附件切除术。

陈姨家属诉称,从手术室出来等电梯时,发现患者口唇发紫、脸色发青,但当时无法找到医生反映这一异常情况,在运送过程中一直没有配备氧气和辅助呼吸工具,12点05分回到病房,“直到12点25分在发现患者无法自主呼吸后,医院才安排注射肾上腺素”。

判决书显示,陈姨因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同日转ICU抢救,经抢救后恢复自主呼吸、心跳,但自主意识一直未恢复。

7月6日,医院组织院外教授会诊,记录显示:“术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持续约1分钟),经过急救,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的效果仍昏迷。考虑诊断为:缺氧性脑病。”

“患者仍呈浅昏迷,已近6天,会否成为植物人是我们关心的。”会诊结论显示,有恢复苏醒的可能,但患者年龄偏大对恢复有一定的影响。

在ICU病房治疗后,2004年8月,陈姨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康复治疗,此后11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2015年2月23日,陈姨在该院去世。

陈姨的家属认为,当日11时40分,在病理结果未出、手术器械尚在患者体内、创口未清洗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过早拔出了呼吸机、拆下监护仪器,过早拔出气管导管,以及抢救不及时,导致陈姨长时间缺氧造成脑细胞大量死亡,导致酿成成为植物人的悲剧,遂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认为医方对麻醉风险预见性不足

因涉专业问题,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姨符合麻醉药物残留引起中枢性呼吸抑制和或外周性呼吸抑制(呼吸麻痹、舌后坠),导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的可能。

“全麻手术结束后数个小时内,并不意味着全麻作用的消失和主要生理功能的完全恢复,再加上麻醉期间已发生的循环、呼吸、代谢功能紊乱没有彻底纠正,全麻后的麻醉药、肌肉松弛药以镇痛镇静药的作用尚未消失,保护性反射尚未完全恢复,常易发生呼吸道梗阻、通气不足、恶心呕吐、误吸收或循环不稳定等各种并发症的危险。”鉴定意见表示,若术后未精心护理和仔细观察,可能出现意外甚至死亡。据统计,术后24小时内出现死亡的报告里,如通过严密监测有50%应可以避免,可见必要的术后监测和积极的治疗甚为重要。

根据鉴定材料,陈姨拔管后30分钟左右就被送回病房,在离开麻醉室前并无相关记录说明被鉴定人麻醉恢复状况,术后观察时间及仔细程度不足。

另外,患者病情突变发生在手术结束至转运到病房这一时间段,在转运过程中,如有脉搏氧饱和度和心率监测,则患者病情的变化可被及早发现,及早采取措施,从而减轻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鉴定意见另写明:由于麻醉学自身发展的问题,2004年时全国还没有规范或标准要求麻醉恢复室的建立,也没有规定术后观察时间,全凭麻醉医师们的临床经验来判断病人是否可以拔管、转出或者送返病房。

“虽然术后观察时间未有强制规定,但如果医方能严密监测被鉴定人的生命体征等指标,就能及时发现麻醉并发症的发生,提高被鉴定人的较好恢复的几率。”鉴定结论表示,医方对麻醉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未尽谨慎的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

院方承担70%责任

赔偿120万和7万精神抚慰金

在一审诉讼中,患者家属还质疑一份落款为2004年6月29日广州铁路中心医院《麻醉前谈话记录》上陈姨的签名非本人签署,质疑院方篡改病历资料。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陈姨签名与陈姨本人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院方质证认为,实践中有可能是患者签的,也有可能是家属代签,但医务人员不可能代患者家属在病历上书写任何内容,且手术是患方同意才进行的,医院没有篡改的必要。

依据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该《麻醉前谈话记录》签名并非患者本人,故认定院方术前未尽到告知相关麻醉风险和麻醉方式的义务,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在医疗过错方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麻醉风险的预见性不足,未尽到谨慎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当时原则和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认定院方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死亡损失,酌情确定营养费7.3万元,购买轮椅、纸尿裤等支出2万元,7年的误工费15.54万元,2004年离开ICU病房后到2015年的护工费,护理人数按两人、100元/天计算较为合理,故支持护理费72.21万元,以及死亡赔偿金39万余元等,共计损失171.78万元,院方承担70%即120.24万元。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陈姨的死亡确实给家人带来了精神损害,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7万元。

二审:

11年护理费从72万调整为17万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专家会诊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法合理,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因陈姨公司已于2004年10月被吊销,对该项请求不支持。家属看望、陪护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认为一审支持的1.5万元过高,调整为2000元。

关于数额较大的陪护费,法院认为,陈姨出ICU病房后一直住院,有护士照顾,院方也请了护工全职看护,因此护理人数应以一人计算合理,采信院方主张,认定从2004年到2015年间的护理费为17.38万元。

因此,二审判决将各项损失数额改为78.93万元,院方承担70%,即55.25万元。

再审申请:

院方错误低级 应承担90%责任

因对责任认定比例,以及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数额认定的异议,陈姨家属日前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改判院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202770.7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陈姨的家属认为,本案中,陈显英手术后过早拔掉氧气管、从手术室到病房过床的过程中没有安排医护人员跟随、运送过程中发现其口唇发紫后又联系不到医护人员,错过可以恢复的黄金时间,虽然当时没有全麻术后监测的国家强制标准,但院方的过错低级而明显,应承担90%过错责任。

陈姨处于植物人状态近十一年,需要24小时全程照顾。从二审法院认定的护工费数额倒推,护理费每月平均一千三百余元,无论是请一名全天护工,还是均分给三名护工,都严重脱离实际情况。

11年间,陈姨的家属为了能够唤醒其意识,穷尽各种手段,配偶与三名子女轮流换班陪护,晚间护理后次日还要上班,如此长时间的精神压力、高强度的体力付出,甚至为此改变了结婚、生子等人生规划,只因坚信陈姨在某一天可以醒来。原审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远远不能对陈姨家属所遭受的痛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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