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毛晶晶律师 最近遇到几位客户朋友找到我,说有人借了他的钱,好多年了不还,我可以告他吗? 我问有借条吗? 客户说“有啊,这么多年我一直细心保存着呢!” 拿出来一看,有点发黄的纸张,字迹倒是清晰可见,落款不是几年前就是十来年前了! 我又问,这么多年有没有催过款?对方有没有还过款? 客户一般都说,哎找不到人咯,联系不上咯,诸如此类的。 对此我只好摇摇头,劝他找到人,写个新借条再起诉稳妥一些。 鉴于这种情况,我想有必要跟大家聊聊法律上的诉讼时效,一个很理论的概念,几乎颠覆了我们传统观念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诉讼时效在百度百科的解释是: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乍一看,什么鬼,说了跟没说一样! 紧接着的解释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不知这样的解释,大家是否看懂了。 通俗的举个栗子,假如张三借了你的钱,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三年内你没找他还钱,他也从来没还过钱,也就是说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那么三年后你再去法院起诉,张三说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要求还钱的请求了。那么这个案子,你有白纸黑字的借条,证明张三借了你的钱,你却败诉了! 吃瓜群众就有意见了,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 为什么他明明欠我的钱,法院却不支持? 这要解释起来就比较困难,民事行为最大的特点就是意思自治,我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可以不行事某种权利,可以选择在什么时候行使权力,这都是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通过法院,也就是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你的权利实现,即运用公权力来解决你的个人问题,那就涉及公共利益了,于是就设定了这样一个期限。 一旦当事人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历经久远,已经为社会所信赖或成为其他事实的基础,则权利人再对过去的事实自由行使请求权,就难免会有害于以该事实状态为基础所确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 同时,年代久远会导致证据湮灭,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难以审理,即使在举证责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裁判结论也未必与事实相符。所以,为了唤醒权利的沉睡者,为了惩罚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就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来适当约束意思自治原则。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能够理解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意义了。那么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总则》第九章有专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总得来说,诉讼时效内,我们要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他人借钱不还、拖欠货款不还等情况下,建议委托律师及时提起诉讼。 如果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还没有做好诉讼准备,也可以先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中断诉讼时效。 只有我们珍惜自己的权益,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公权力的救济,不让权利睡懒觉,也不让老赖逍遥法外! 作者介绍:毛晶晶律师,是岳阳县中洲人,毕业于湖南农大,目前是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是深圳市岳阳县商会监事,商会活跃的女律师。毛律师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委委员、第三党支部书记、妇联主席,同时她也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巾帼志愿者协会基地之深圳女律师志愿服务团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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