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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络线,廊坊将用地142.8652公顷,涉及这些地方!

 都巿阳光 2019-05-09

笔者按

输电线路铁塔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由来已久,不同地区政策也不尽相同,笔者将各地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仅供参考,希望对广大从业者有所帮助。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虽然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但是,其他各省对“架空输电线路走廊是否实行征地”还存在较大争议。

2009年4月在《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尽管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但疑问仍未根本解决。为此,2011年4月20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就此问题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1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黑龙江省人大法工委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是否违法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发〔2011〕128号)中明确“你委2011年4月20日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是否违法的请示(黑人大法工委函〔2011〕19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规定架空输电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对因保护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一旷日持久的争议问题。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更加明确了电力建设通道的争议问题。

此后,湖南、湖北、河南等省也通过了相关条例明确了线路走廊不实行征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若省内规定电力走廊不实行征地,且占用地块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则不须经国务院批准。

附件

电力线路占用基本农田相关条例(节选)

附件1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2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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