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承 诺.docx
2019-05-10 | 阅:  转:  |  分享 
  
承诺承诺,也称“接受”或“收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http://www.baike.com/wiki/%E6%84%8F%E6%80
%9D%E8%A1%A8%E7%A4%BA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http://www.baike.com/wiki/%E8%A
6%81%E7%BA%A6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
得加以拒绝。目录javascript:void(0)1构成要件javascript:void(0)2期限javascript:
void(0)3方式javascript:void(0)4生效javascript:void(0)5撤回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http://www.baike.com/wiki/%E8%A6%81%E7%BA%A6要约和承诺是一种
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http://www.bai
ke.com/wiki/%E6%84%8F%E6%80%9D%E8%A1%A8%E7%A4%BA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
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
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
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
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
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
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
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
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
日期起算;(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1]承诺-方式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
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
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
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的规定。”承诺-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
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献花(0)
+1
(本文系雾都散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