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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docx
2019-05-10 | 阅:  转:  |  分享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目录javascript:void(0)1起源javascript:void
(0)2概念javascript:void(0)3特征javascript:void(0)4构成要件javascript:v
oid(0)5行为类型javascript:void(0)6赔偿范围javascript:void(0)6.1固有利益赔偿
范围javascript:void(0)6.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javascript:void(0)7与违约责任区别java
script:void(0)8与侵权责任区别javascript:void(0)9意义缔约过失责任-起源早在http:/
/www.baike.com/wiki/%E7%BD%97%E9%A9%AC%E6%B3%95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
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一般认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发
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项问题系统分析:“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
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由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所涉及者,并非违反契约有效成立后之给付义务问题,其所违反者,系以
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因相互信赖所形成之特别结合关系为基础之诚实、照顾、告知、解明、保护等附随义务或其他行为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http://www.baik
e.com/wiki/%E5%85%88%E5%90%88%E5%90%8C%E4%B9%89%E5%8A%A1先合同义务,导致合
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
,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
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特征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
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
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
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http://www.baike
.com/wiki/%E9%99%84%E9%9A%8F%E4%B9%89%E5%8A%A1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
,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
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
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
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
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
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
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
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
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
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缔约过失责任-行为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
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
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
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
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
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http://www.baike.com/wiki/%E6%84%8F%E6%80%
9D%E8%A1%A8%E7%A4%BA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
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
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
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http://
www.baike.com/wiki/%E8%AF%9A%E5%AE%9E%E4%BF%A1%E7%94%A8%E5%8E%9F%
E5%88%99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
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合同法
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
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
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
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
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也有人提出固有利益
应包括精神利益,即精神损害赔偿。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
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2、间接损
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
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
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
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1、成立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
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http://www.baike.co
m/wiki/%E8%BF%9D%E7%BA%A6%E8%B4%A3%E4%BB%BB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
存在合同关系考虑适用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赔偿责任,而无其他责任方式。
而合同责任的方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违约定金责任、价格制裁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约定
性,但是在违约责任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和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未订立之前
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前的状态和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期待
利益以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因此期待利益可以用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后文将对本问题予以详细阐述。4、是否存
在责任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
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做出此种限制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交易,同时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5、是否可以免责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
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6、http://www.baike.com/wiki/%E5%BD%92%E8%B4%A3%E5%8
E%9F%E5%88%99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与
侵权责任区别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缔约双方为了缔约而进行了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二是这一
接触使双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2、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
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并为任何人所负有
的,所以,侵权法所规定的一般义务较之先合同义务更为广泛。缔约过失责任-意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可谓一大进步。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定,是立法体系日渐完善的体现。它使得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更加充实,使得合同义务延伸到了缔约阶段,从而使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达到圆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科学、规范地适用缔约责任制度,不仅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并且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体系整个系统的完善和进步,使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方针得以顺利的运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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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雾都散人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