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基层殡葬组织的必要性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在探索和努力解决人类的这些共同问题。生养问题经过生命的传承和法律规定人们明白主要责任人是父母,也有福利好的国家担负了大部分养育的责任;养老保险制度让养老有了依靠,让世世代代养儿防老的心理包袱卸下了,这真是一个好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大发明创造;医疗保险制度让生病有了经费保障,使病人不再困死在钱上,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有些国家已经做得很好了,学别人的模样应该不会很难,因为这是人类共同的追求和愿望。唯独丧葬还没有责任保障,还是依照传统依靠子女,没有子女亲人怎么办?下面重点探讨丧葬的问题。 1、从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上讲,设立一个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过去有句骂人的俗话常戳痛人们脆弱的心理“死了没有人埋”,对于有无后人埋葬人们是极其重视的,因此人们豁出一生的精力想要生儿子。既然人们这么关心死后有没有人埋葬,为什么不设立一个让人信赖的组织机构?如果有一个组织可以负责殡葬事宜,人们的后事便有依靠了。 丧葬是人生最后一件大事,是人人都关心的问题,是人人都希望妥善解决的问题。国家有必要制定一套殡葬保障法规,不但要有管理机构,更要有基层殡葬执行组织,负责执行殡葬事务,解决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2、从每个人的最终需求上讲,设立一个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自古以来人们都在探索死后埋葬的大事,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办法。在农村,埋葬是全村的大事,大家出力出粮,互相帮助,让死者入土为安。孤寡老人也会有热心人组织村民安埋,就是流亡人员也不能让他暴尸野外,人们自发地组织起来将其埋葬,因为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人类必须妥善处理同类的死后事宜。在城里,有工作单位协助处理后事,总之这是一件需要大家帮助的大事。 上一辈老人一般多子女,他们当年无论如何艰难都要多生孩子,为的是养老送终。随着社会的发展,养老纳入社保管理,可是送终没有明确责任人。独生子女的普及,无子女和独生生活的人群不断增多,又因为工作的自由空间扩大,孩子和老人不在同一地域甚至不在同一国家也很普遍,更主要的是人们的寿命普遍增长,九十岁的老人依赖七十岁的独生子女办理后事明显不实际,而且生命无常,孤独老人只会越来越多,孤独终老人群的丧葬将无人料理。人到老年,最担忧的是百年后事没人管。 因此很多年满花甲的人趁自己还有能力,早早地准备后事,提早买墓地,甚至修好坟墓,提前置办棺材、骨灰盒以及寿服,即使这样还是担心后事没人料理。我们知道人都要变老的,人都要走向死亡,为什么不设立一个社会机构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呢?为什么不设立一个基层组织让老人放心托付后事呢?为什么政府不出面解决大家的公共需求呢?如果有一个可信赖的组织负起责任,那么可以减少老年人很多忧愁,也减轻了年轻人的压力,从每个人的需求上讲,设立一个基层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3、从国家关怀、社会进步来讲,设立一个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社会上与殡葬有关的商业服务场所应有尽有,国家有《殡葬管理条例》,对涉及殡葬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和要求,但是没有明确政府机构的执行主体,殡葬执行人还是只能依靠子女。而没有子女的独生人群,子女距离遥远的,子女丧失能力的等等谁来行使丧葬事宜?谁可托付后事?这个问题不解决,老人晚年不得安心。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的服务职能日趋完善,设立专门机构承担这个普世责任更能体现国家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不断城市化,城市里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不再像从前整个家族集中在一个地域,处理后事依赖家族和村民已不可能,况且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家族概念已不存在。城市的居民都是独立的小家庭,遇到殡葬这种大事感到势单力薄,孤立无援。况且养老统归社保,退休老人离开了原单位的依靠,丧葬依靠原工作单位也不可能了,如果有个专门的组织可以依托,则困难迎刃而解,此时最能体现政府的关心和国家的温暖。作为政府应该不断完善公共服务。 4、从规范管理、革新风俗上讲,设立一个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从规范管理上讲,由专门的组织负责办理丧事,能更好的执行《殡葬管理办法》,各市都有《殡葬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土葬火葬的规定,丧葬规格的要求,迷信活动的限制,埋葬地点的要求,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等等,但没有具体组织负责执行丧葬,仅要求家属亲人依照《殡葬管理办法》执行,往往违反规定。由于殡葬执行人的千差万别,难以规范殡葬行为,问题百出,事后整改又是很受伤的事情。曾经有土葬后挖出火化的,有大操大办被处分的,有搞迷信活动挨批评的,有埋错地点多次迁移坟墓的,有为丧葬费和抚恤金打架扯皮的等等问题,如果有一个政府组织参与执行《殡葬管理办法》,带领群众移风易俗,从而达到规范管理。 5、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讲,设立一个殡葬组织很有必要 破除迷信活动,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树立正确的丧葬理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政府通过专门组织实施丧葬规定,引导人民大众改变殡葬观念,对我国移风易俗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的正确的丧事理念,政府管理的全面周到,对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都有积极作用。 二、我国目前没有处理群众丧葬的基层组织,有待设立 自古以来人死了都是依靠儿子安葬,所以人们拼命生儿子,没有儿子的人感觉低人一等,一生不得安心。但现在不同了,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日趋规范,人们的丧葬观念变得更实际更合理,能够接受新时期的变化要求,设立基层丧葬组织应该是群众欢迎的好事,为人民大众解决后顾之忧。 欧洲国家和日本都有殡葬法,法律规定得很详细具体,殡葬法随时代的发展而修改完善。法律规定具体实施丧葬的责任人有基层政府机构、教会和死者亲人。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家,教会负责执行丧葬任务,或者由教会和政府共同管理执行,基督教以外的人员可以按照不同的信仰另行处理。 目前我国殡葬没有立法,我国于1985年发布施行《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沿用自今。我国的《殡葬管理法》尚在酝酿之中。殡葬是一个相关联的行业,法律规定应该全面具体,《殡葬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殡葬执行机构,社会发展前进了,有待新的殡葬法出台。 三、丧葬费的来源和使用 这里专讲丧葬费部分,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必须的费用,包括消毒费,服装费,运输费,存放费,场租费,化妆费,火化费,下葬费,人工费等实施丧葬过程应该发生的基本费用。不管什么人,丧葬费的标准应该本着平等原则,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丧葬过程中必须的开支制定标准,如果是政府组织实施丧葬,丧葬费应该是足够办理常规丧事所需的全部费用。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对丧葬费用实行一条龙定价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公平的,均等的。这个费用应该由社保部门支付,属于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是养老终结的最后支出,并一次性转给负责丧葬执行组织,专款专用,不需补给子女亲人,简化支付流程。 2018年长沙市入保人员因病死亡的丧葬费补助为4000元,其他省市一般标准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工资的3到6倍计算,都要求在丧葬办完后一定时间内提交各种证件由子女家属领取,手续繁琐,遗留问题很多。 各地丧葬费的具体金额标准需要制定政策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一些富裕地区也在探索殡葬便民惠民政策,如浙江省温州市塘下镇,实现全镇人民免费丧葬服务,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都免费享有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殡葬服务。这是很温暖很安定人心的政策,是个很好的范例。 四、制定《殡葬管理法》,设立基层殡葬组织 我国现用的是1997年7月21日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养老、丧葬的责任主要由子女承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社会进步了,国家富裕了,养老依靠社保了,养老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丧葬主体也应该跟着变化,依靠子女家族办理丧葬已不符合实际了,国家应该负起丧葬的主要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有必要制定《殡葬管理法》,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关怀,体现国家进步,体现人们幸福指数的提高。各省可以根据《殡葬管理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五、办理丧事的基本原则 政府组织办理丧葬,应该立足组织为主、亲人为辅、手续完备、费用均等,体现政府关怀、社会进步。 组织出面操办丧事,老人、家人都省心。过去没有法定的组织执行,办理丧事时,往往成立治丧小组或者治丧委员会,负责执行丧葬事务,这表明成立丧葬组织早有社会基础,是人民大众的普遍需求。政府成立基层丧葬组织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更能体现国家温暖,社会文明进步。基层组织负责操办,亲人负责悲伤吊唁。当然在办理丧葬时,尊重死者遗愿,听取亲人意见,手续程序是必要的,因为这是一件很庄重的事情。 基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适合群众通行的标准操办。丧葬纳入政府服务事项,能够体现人文关怀,体现国家和政府的温暖。妥善处理丧葬,解决人们的实际困难,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 请大家一定要关注小编哦,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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