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娇妻谋嫁忍杀夫,知县烧猪验实情:明浙江宁波“霍氏杀夫案”全解

 涵敬斋 2019-05-11

古代由于司法资源稀缺,勘验、鉴定技术尚不发达,刑事诉讼采取“口供中心主义”,一切调查皆以获取口供为目的,与强调客观证据,甚至可零口供的现代法截然不同。即便如此,并不意味必须严刑逼供,很多古代司法官员获取口供的方式恰恰是古代审判艺术和智谋的体现。

通观许多古案,既未严刑逼供,其中也非主观猜测,而是通过一个实验让嫌犯口服心服。除此之外,在我国古代还有许多形形色色让被告招供的方法,有察言观色、有伤情检验之术;有赛跑验凶犯、有摸钟辩盗贼;有审石、审青梅树,还有审牛、审裹脚布等等,让人不禁感佩古代司法官员丰富的想象力和精准的判断力。尽管这些方法在当今看来,有的可能就是欺骗、引诱,甚至偷梁换柱,但这恰恰表明断案是一门艺术与智慧的科学。

明代浙江宁波府百姓凌拔,娶妻霍氏,貌美而淫,性情凶狡,曾嫌弃丈夫年老家贫,故总是求休改嫁,但凌拔爱惜垂怜妻子漂亮,“不忍嫁逐”。某夜,霍氏趁凌拔睡得正香,持刀将之杀害,然后放火烧屋,对外诈称丈夫因不慎失火而死。凌拔之弟即小叔子凌振疑心道:“岂有火发妇人能走反而男子被烧死的事?我嫂子素日凶泼,兄长不肯逐嫁,今日被火烧死,恐怕其中另有缘故。”

娇妻谋嫁忍杀夫,知县烧猪验实情:明浙江宁波“霍氏杀夫案”全解

凌振随即上告本地官府,霍氏的哥哥霍由得知,替妹妹分辨,称妹夫妹妹两人“相守无异”,惟独恶叔凌振,欺兄慢嫂,“累积仇隙”。本月初七夜凌家失火,妹夫凌拔因贪恋财物,以致抢火烧死,凌振借机挟私抱恨,妄加揣测地控告,“当有情弊”;再者,“夫妇至亲,岂有别害,火势猛烈,安问男女”。

本地张知县获报立传原被告到堂讯问,凌振供述道:“前夜火发,我起身看时,只见嫂子走出,独不见兄长,难道不会是兄长先前已死,而后火起的吗?否则为何妇人都能从容走出,男子反而不能幸免?”霍氏巧言狡辨:“大人明察,夫君先已同我走出,后又进房内抢衣物,因此不幸遭火烧死,此时火起胆落,我岂会推夫入火?”

张知县沉吟道:“此事容易分辨,可竖一茅舍分作两间,取两只猪来,杀死其中一只,放于左间;留一只活的,放于右间。再在茅舍四周堆积薪材火烧,本官自有定夺。”凌振依命如此,茅舍烧成一片灰烬,张知县召集众人同看:“左间杀死的猪,口中无灰;右间被烧死的活猪,口中有灰。此因死者气无出入,所以无灰。生者有气叫吸,所以有灰。”据此勘验死者尸体,凌拔口中无灰,所以,他在被烧前其实就已被人杀死!

娇妻谋嫁忍杀夫,知县烧猪验实情:明浙江宁波“霍氏杀夫案”全解

霍氏不能解辩,只好招认伏罪,张知县认为她虺蜴为心,豺狼成性,因夫老年大而“獠刀泄恨”,纵火焚庐,烧尸灭迹,后面更不惜诡言惑众,妄称丈夫抢火而亡,“其心何残,其谋何巧”。此案既已当众验明,霍氏按律定拟凌迟。

有关“烧猪验尸”一案,乔木君在四月十六日发布的《明代四川彭州“灭门纵火案”拓解》中有一笔带过,最早的原型应是三国时期吴县人张举,出任句章县县令时,以烧猪的方法勘验,发现死者口内无灰,死者妻子无法抵赖,只好认罪。此案最初见载于五代和凝的《疑狱集》,后被收录在《折狱龟鉴》与《棠荫比事》中,古代公案小说《施公案》第七十八回也有类似的故事:张氏谋杀了亲夫孟文科,诡称“男人吃醉,不幸被火烧死”,施世纶立刻下令烧羊验尸,因此查明了案情。断案方法在宋慈《洗冤集录》里被直接载明:“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因此检验口腔(呼吸道)内是否有灰尘,已成为仵作(法医)辨别生前被焚致死(活焚)和致死后被焚(死焚)的基本手段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现代法医仍然沿用这种办法,观察火场尸体的气管内侧,看有无附着烟灰碳末,有无热呼吸道综合症,也就是呼吸道存在烧伤改变,比如喉头水肿,粘膜充血、出血、坏死、水泡、产生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等等情况发生,从而判断在起火时,死者是否还存在呼吸。除了观察呼吸道,为稳妥起见,法医还会观察死者未烧毁的皮肤是否存在烧伤的生活反应,也就是人体活着的时候才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观察是否存在休克肺的表现,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高不高等情况。

娇妻谋嫁忍杀夫,知县烧猪验实情:明浙江宁波“霍氏杀夫案”全解

通过上述的方法分辨死者是死后焚尸的话,法医便要进一步研究死者究竟是怎么死的,也就是寻找其它可以解释死者死亡的死因,是外伤、机械性窒息,还是中毒?找到死因后,再分析这种死因能否用火场中的情况去解释。如果不能,那么这可能就是一起命案。当然,死亡方式的确定,不能单单依靠法医,毕竟火场中的尸体,通常损坏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医的判断。对于火场中尸体的死亡方式确定,还要结合现场勘查和调查进行。

既然用焚烧的方式伪装烧死是不可能的,如果用焚烧的方式来毁尸灭迹有可能吗?要知道,在很多焚尸案里,尸体最多只能被烧焦而已,要让尸体烧成骨灰,这得放在殡仪馆才做得到。殡仪馆的焚化炉运作起来时温度很高,但尸体软组织难以焚烧殆尽,所以就算在殡仪馆,也需要很高且持久的火场温度才能将一具尸体化为灰烬。在焚尸案中,如此高的温度和如此长的焚烧时间,都是很难达到的,不过也有在家把尸体烧成骨灰的案例。虽然烧成骨灰技术难度很大,但法医和侦查员们也有办法破案。

无论焚羊,还是烧猪,作为让被告招供的手段,从侧面体现了古代司法官员在断案时与我们今天的区别,一些在今天看来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提取证据的方式在古代反而是智取证据、巧妙判决的经典案例。如《折狱龟鉴》记载,北魏宣武帝时岐州刺史杨津,勤于办案不知倦怠。有一人携带两匹绢布,在离城十里之地被盗匪抢劫,当时有一信使正好驾乘驿马疾行至此,被劫之人将实情告知了信使,信使到岐州后呈报给刺史杨津。杨津故意对外宣称:“有某人穿某颜色的衣服,骑某颜色的马,在城东十里的地方被人杀害,不知死者姓甚名谁,如有家人可出来验收尸体。”一老妇人赶到官府哭泣相认,言称依衣物打扮应该是自己的儿子,杨津据此派人搜捕老妇人之子,果然人赃俱获。

--------------

此案译自《诸司公案》中【辨烧故夫】一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