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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告称嫌疑人是“傻吊”,算不算名誉侵权?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5-11

5月3日,@中警安徽 发布一则线索征集通告,嫌疑人李华民因“傻吊”的小名引热议,有网友质疑警方通告打错字。

5月5日,安徽临泉警方回应嫌犯小名就叫“傻吊”,因知道嫌犯大名的人太少,所以公布小名,希望征集更多线索。

网友们感叹: 这货说啥也跑不掉了,全国人民都知道他叫傻吊,赶紧自首吧。

这时也有网友提问:反复强调傻吊这个事,是否侵犯李华民的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内在是自我的名誉感,外在的是社会对我们名誉的客观评价。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判定适用于侵权纠纷四要素,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为:

1、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

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都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目前对名誉权受损害的评判标准一般仍然采客观标准,即以社会对特定当事人的评价是否降低作为评判名誉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而对自我感受则关注较少。

在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从特定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特定行为是否导致一般人对特定人的评价降低两方面判定。

安徽临泉警方在线索征集通告中使用“傻吊”,是否侵犯了李华民的名誉权?

在《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10期中陈传代等与陈传周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06)商民终字第432号中,裁判要旨:影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方法之一,是以借着字里行间的含义或其他行为的含义使他人名誉受到贬损,但是否侵害名誉权应以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

对于有些网友提问“傻吊”是否属于影射侵犯名誉权,深蓝君认为,嫌犯小名就叫“傻吊”,警方因知道嫌犯大名的人太少,所以公布小名,希望征集更多线索,其主观上是没有侵权过错的,且李华民社会评价的降低是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不是警方征集线索行为。因此警方在线索征集通告中使用“傻吊”,没有侵犯了李华民的名誉权。

很多媒体报道“傻吊”涉嫌诈骗,是否侵犯了李华民的名誉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合肥澳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晚报社侵犯名誉权案(2005)合民一终字第267号中案例要旨:新闻报道侵权类案件,不仅要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更要从该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是否属实,客观上是否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判断。

新闻报道内容属实,没有造成报道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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