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
二、环保局提供的“散乱污”治理手册
三、市环保局:排气筒治理手册(整治要求和内容)
四、末端治理设施运行“合规”手册

(此手册仅供企业整改参考,不作为办理环评的具体依据。)
企业办理环评需要具备的基本硬性要求
1、确定土地性质,除建设用地外均不能立项。
2、该企业是注册公司,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
3、确认该企业防护距离(居民区)是否达到50米以外(锻造、冲床的防护距离为100米之外)。
4、必须与有专门处理危废资质的企业签订危废转移合同。
环评办理程序
1、先由环评机构预勘察企业现场,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办理环评条件。
2、确认企业的土地性质,建设用地可以立项办理环评。
3、发改局立项,由第三方咨询公司给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拿到可研报告后到临清市发改局进行批复并在网上注册进行立项。(见附件1)
4、立项完成后,由省级以上资质的会计所做资产评估,价格可自己洽谈。
5、资产评估完成后,到市环保局执法大队办理未批先建和三同时询问笔录,出具企业手续,公章,立项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法人身份证,上报环保局法宣科,等待罚款通知书下达后,缴纳未批先建和三同时罚款。现在罚款数额定在不低于6万(仅限未批先建企业)。(具体流程见附件2)
6、缴纳完罚款,在环保局环评科备案,由第三方做环评报告,根据环评报告的指导,上环保设备。
7、同时找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出具检测报告,费用可以自行洽谈,如环保设备检测合格,向市环保局打试运行报告,等环保局验收。
备注:办理环评手续前要参照参考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整改与环评手续同时进行。
附件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名称:××公司年产××吨××产品项目。
二、单位简介:××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村,是一家专业生产××的厂家,从事轴承及配件的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产品广泛应用于××。
法人简介: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三、规划图(示例图)
四、土地资料:占地××亩,价格。
五、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功率××数量××金额。
六、建筑物:建筑物(车间、仓库、办公楼、宿舍、伙房餐厅、固废车间等)××结构(钢结构加砖砌体、砖构、砖木、砖混、钢结构)××面积××层高××层数。
七、主要产品××产品型号××年产量××单价××产品执行标准。
八、年消耗成本明细(原料、辅料等用量、单价)能源消耗品种(水电气煤等)及数量:
例:圆钢—××吨/年;锻件—××吨/年;保持器—××吨/年;珠粒—××吨/年;辅料—××桶/年;电—××万度/年;水—××立方米/年…
九、产品生产工艺及先进性:
例:圆钢下料-加热-镦粗-锻打成形-冲孔-切飞边。
十、劳动定员;组织机构;工作时间。
十一、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二、建设期:
十三、资金筹措方式:贷款—××元,自筹—××元。
附件2:
办 理 环 评 的 流 程

企业环保整改参考手册
一、厂区环境
1、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油桶、铁面等一些固废必须进固废间。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2、危废间的建设
要求:
(1)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带有门和窗户,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防火设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干净整洁。
(4)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5)室内上墙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危废间外观(仅供参考)
危废间室内(仅供参考)

危废间内油桶摆放整齐,并有防漏层(仅供参考)

危废间标示牌(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二、车间环境
1、车间内环境的建设
要求:
(1)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不达标需要重新刷涂料。
(3)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内陆面(仅供参考)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划分区(仅供参考)

安装区(仅供参考)

打磨区(仅供参考)

打磨除尘样板(仅供参考)

成品区(仅供参考)
2、机床类
(1)机床表面无油污、灰尘。
(2)机床添加托盘和踏板。

旧设备刷漆改造(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及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3、热处理类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淬火炉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清洗机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此手册由潘庄镇政府整理,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此手册由济源市环保局整理,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工作的整治要求和内容。(来源昆山市环保局)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及登高扶梯,并配备照明系统及电源插座。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企业自行找专业单位制作,标志牌的编号由企业向对应的区镇申请(环保局统一编号原则)按照规范设置。注:上述整治内容,涉及废气治理设施调整的,应及时进行环评备案,同时要兼顾安全、消防等要求。
(此要求由昆山市环保局整理,仅供企业整改参考)

有关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你想知道的全在这里了!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很多涉VOCs企业都采用了各式各样的VOCs污染防治末端治理设施(如RTO、RCO等)。那么,这些末端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有哪些?末端治理设施发生故障了,怎么办?末端治理设施是否可以直接拆除?教您解决以上疑问!(参考上海市环保局法律法规阐述)

一、末端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有哪些?
为了完成VOCs治理和减排工作,实现达标排放,很多涉VOCs企业都采用了各式各样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如RTO、RCO等。安装这些设施后,企业希望VOCs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治理,还能不被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那今天小E就来说说环保部门对VOCs污染防治设施提了哪些管理要求。
VOCs末端治理设施是为了处理VOCs并使其达标排放的装置。要确保达到这种效果,首先就要维持设施的正常运转。那何为“正常运转”呢?来看看法律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将“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认为是逃避监管方式之一;对其的处罚除了处以规定处罚外,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条第(二)项 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016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金额,最高可处罚一百万。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以上法律法规都未具体规定设施怎么运行才算是正常运行,倒是从反面提出了设施不正常运行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
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
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
物处理设施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
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
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
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因此,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都会被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不但要处以罚款,而且还会被行政拘留!希望涉VOCs企业时刻保持警惕哦!
文章上半部分讲到了末端治理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以及不正常运行的情形有哪些。其实,企业在实际使用末端治理设施的过程中,除了不正常运行,还存在设施发生故障的情况出现。末端治理设施是为了处理废气而存在的,如果设施发生故障了,废气就会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外环境,那设施发生故障了,企业该怎么办呢?
第42条第2款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要求企业不仅要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还要停止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说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要停下来。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只履行了报告义务,而忽视了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请记住,这是两个并行的义务,不是选择的关系。
第72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末端治理设施是否可以
直接拆除?
末端治理设施如同人的生命一般,也是存在着周期的,从正常(正常运行)到生病(发生故障),再到死亡(拆除),这个完整的过程不止关乎着设施本身,还烙印了环保管理部门的管理思路,所以,这里的每个环节都是企业需要知晓并承担的环保义务,前两个环节上两期文章都已经提及过了,那么,今天就来说说最后一个环节——死亡环节。

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环保部门报告。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从《环境保护法》到《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都可得知一个结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因此,企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同意之前,不允许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