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 吗? 2012年,田小姐进入本市一家生产高新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试用期 间,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田小姐 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就职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 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如果田小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公司违 约金10万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从田小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 合同内并没有写明补偿方式。2012年6月,田小姐提出辞职,公司办理了离职 手续。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公司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012年9月,公司 了解田小姐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类似职务,认为她利用在原公司工作知悉的经 营、技术信息,致使原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公司立刻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申请,要求田小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未获支持,遂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结合本案例分析,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 案例解析 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无权限制员工跳槽。由二原告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田小姐的竞 业限制补偿费,表明原告丌再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则,被告在单位未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有工作经验的企业从亊有偿服务, 幵丌构成违约。竞业限制是禁止本公司的关键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亊不本 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目前,很多公司都在签订劳劢合同时和员工签订一仹竞业限制合 同,希望通过此类合同来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稳定度。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权利义 务应当是对等的,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幵且合 同还应有适当的期限(劳劢合同法规定为两年)。如果企业丌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员工可以 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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