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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第六条可以加入失信黑名单

 张艺丰 2019-05-13

1、法律依据不同;

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2、被列入的途径不同;

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

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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