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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平台公司招投标法律适用
2019-05-14 | 阅:  转:  |  分享 
  
近期经常接到国有(平台)公司的咨询,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招投标规则的运用有些困惑,下面就某些典型突出的问题,与大家进行
分享。应当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这个问题多次提到过,首先要界定国有(平台)公司的性质,这里企业大致分为这几类: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定义),这类企业皆是由“投融资”、“地方”和“平台”三个关键词组成,诸如:XX城投公司、XX交
通公司之类。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是个大概念,目前国资委没有直接出台过就国有公司、企业的定义或说明,但其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秉承了对
“国有”企业界定为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基本态度。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资本参与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这类企业很多:中国建筑、中铁,地方的更多中联重
科、华鲁恒升等等,其实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也属于国有公司,只是比较特殊单独拿出来分析。目前,在国有(平台)公司任职的主要管理层,大部分
是原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央企的高管也是享受政府行政级别的,虽然去行政化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从思想上没有明确的变化,以政府采购的
思路来考虑问题。到底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适不适用政府采购呢?其实早有明确的答案。参见:我的文章:作为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
采购活动,不外乎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针对于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针对于与工
程无关联性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但这只是参照,可
以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进行明确约定,依据内控来实施就可以了。如果采用邀请方式招标,如何进行邀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
条对于邀请招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进行了相关的审批,就可以直接进行邀请招标;但是,如何界定符合条例第八条的两个条件,
存在较大的弹性,审批部门也本着谨慎的原则,很少审批邀请方式;这是采用邀请方式少的根本原因之一。政府采购的邀请方式只是因为规定了邀请
后再随机抽取方式,多年来几乎没有采用邀请方式的,自财政部87令实施以来对于邀请方式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国有(平台)应
当遵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要审批,批复后直接邀请即可。如果采购与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之外的货物、服务因很难确定对口的管
理部门,可以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进行邀请,也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邀请。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政策是不是必须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均对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促进中小、残疾企业等有政策性优惠,财政部
各项规章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对于国有(平台)公司需不需要必须执行呢?上面已经很明确了,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及采购活动是不适用政府采
购法的,即使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服务也是参照政府采购的规则。并不是法定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采购主体为xx国有(平
台)公司的招标(采购)文件受到质疑,因为没有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性优惠条件而受到质疑;也有招标(采购)文件完全贯彻了政策性优惠,在商务
标的计算中增加了不少麻烦的事,比如小企业优惠政策等。商务标的基准价是不是采用“低价优先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发改委
联合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评标方法只有两种: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有的地方规定也有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方法。若采
用综合评估法,商务标的基准价确定成为关键,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用综合平均法、有效范围平均值法、二次平均、次低投标价法等方法。但是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而政府采购中对于综合评分法,原先的18号令以及最新修订的87号令,对于政府采购的商务标计算的基准价均采购“低价优
先法”即: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没有其他的方法。所以在综合评(分)估法中基准值的
设定也成为焦点,是采用低价优先还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这个问题在确定国有(平台)公司依据招标投标法时就已经决定了,低价优先法只适用于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国有公司即使参照政府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低价优先法也是参照使用。不是政府采购项目,是不是应当进当地(省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发改委系统的倡导,以地方政府的积极推进,这几年如火如荼的在祖国大地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虽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给阳光采购、公开公平的招投标提供了平台,但是,在大多数人眼里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就是政府采购、拍卖、土地交易的平台,有些地方国有(平台)公司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到一定的限制,存在“非政府采购”的项目不(需要)
允许进平台交易的思想。到底需不需要进入平台交易呢?法规、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了什么
是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八条明确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此基础上各省级政府都拟定了每年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由此,应不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是由是否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确定的,与是不是政府采购一毛钱关系没有!国有(平台)公司的项
目发布公告的媒体?有的地方的国有(平台)公司的招标公告,发布在省级(地方)政府采购网上,但是也有的地方政府非政府采购类项目,不允许
发布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发在哪里才是合法的呢?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中国经
济导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报一网”(2)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1)建设部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
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
布招标公告。2)商务部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除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以及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外,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并指
定《中国国际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
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只要是在指定媒体发了公告,就是合法的,具体地方有规定的吗?呵呵,从地方规定呗!对于发布媒体来讲建议是“遵从一个法定,充分广泛为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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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背包客在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