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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昵称29501983 2019-05-15

 ┃作者:陈伟律师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中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有学者认为,无责的第三人能否优先受偿保险限额并无绝对的定律,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及各方的伤情情况综合权衡考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必须尊重宪法保护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原则,坚持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实现交强险设置的宗旨和作用,切实维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正当合法权益。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如何优先赔付、精神损害又如何才能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

我们来看几个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是事故车辆粤AE01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F789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且该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依法应当先行在该险种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林忠武的损失,又由于事故两名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过协商,确定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伤者林忠武优先受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死者家属优先受偿,该协议是事故中的受害人对其能从交强险中获得的赔偿所进行的分配,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太平洋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赔偿医疗费20000元、在财产损失财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4000元,合共24000元给林忠武。

——太平洋财保公司与林忠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观点二: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粤B×××××号车交通强制保险在责任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对第三者所发生的损害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支付原告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支付原告84128元,以上共计94128元。对交强险限额外的原告损失10013.4元,应由被告潘森艺、黄梅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故原告主张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受偿,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陈佩芳潘森艺黄梅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778号2017年02月05日

裁判观点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杨树芳、简宏亚、简亚丽与张利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9429号 2016年09月08日

裁判观点四: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上述赔偿款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予以确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赵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1859号 2017年03月07日。

陈伟律师团队对上述裁判观点进行了总结,主要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赔付顺序为:

  •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付先后,由法院自由裁量。

3、请求权人选择了要求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害。

4、在商业保险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尤其要主张先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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