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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赖账拒执 是要付出代价滴!

 有线光网宽带 2019-05-15

4 月 30 日上午 9 时,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以案释法】 赖账拒执 是要付出代价滴!

案情简介

江山市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向王某某借款 70 万元,被告人王某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为该笔借款签名担保。2013 年 2 月 20 日施某还款 3 万元。2013 年 11 月 7 日王某某起诉施某、王某,要求归还 67 万元本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4 年 3 月 24 日江山法院判令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 67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判决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生效。江山法院于同年 6 月 26 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 6 月 27 日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王某报告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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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出资 501 万独资建立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 8 月 9 日,王某将 90% 股权虚假转让给其外甥杨某,自己持有余下的 10% 股权。王某在江山法院多次询问其财产情况时,仅在 2014 年 9 月 24 日虚假申报称其有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5% 股权,之后均未对该公司的收入情况进行报告。 2016 年 12 月 7 日,该公司依法解散。

被告人王某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2014 年 9 月 24 日、2015 年 6 月 29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在被江山法院执行法官询问时,均拒不申报其所享有的对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或其在该公司的收入。其在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江山法院司法拘留后,仍向江山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2016 年 8 月 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 日间,被告人王某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收入共计 136572 元,期间王某从该卡账户进行现金取款及消费共计 65778 元,用于其他开支 7 万余元。而王某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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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江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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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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